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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2)

2013-08-18 01:03
导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综合评价的目标,一方面是国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就是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综合评价的目标,一方面是国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就是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是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维持或扩大土地资源产出能力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水土保持等土地保护措施一般要求有长期的资金投入。在这类活动中资金投入长期占用,收益则以长期、分散的收益流形式获得。这就要求水土流失治理成员应由资源所有者(国家、集体)、水土流失治理出资者(政府、集体、公司、个人)和治理者(农民)所组成。如各治理主体产权关系清晰和利益分配均匀,通力协作,必然会保证农户和集体的近期收益,增强治理力度,并维持治理成果的长期有效性。这样便实现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投资者和治理者利益并重的“双赢”目标。 
    外部经济性指在生产和消费中,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结果对其他生产或消费者产生的未加偿还的正面或负面作用。水土流失治理存在外部经济性。如上游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使下游水库淤积减少、水质提高、污染减少而产生效益。这种效益下游居民没有付出任何资本就能享受,而上游居民付出了产生这部分收益的资本却不能得到回报。如果农户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所产生的外部收益大于外部费用,则农户的水土流失治理投入规模小于所要求的水土流失治理投入规模,土地质量会发生下降,不利于可持续利用。如外部收益小于外部费用,则农户的经济活动规模大于社会所要求的规模,土地质量会显著提高。如果社会不补偿农户投资的费用,农户是不愿支付费用保持与其实际可获收益相关程度不大的资源功能的。如上游营造水土保持林有利于下游减少泥沙淤积而产生航行、灌溉、行洪等功效,但上游农户可能对此并不太关心。原因是在一般情况下维持或增加这些功能效用所承担的费用并不能获得补偿或完全无补偿。假如下游居民对营造林木活动给予补偿,使上游营造者可获得超过最低预期的收益,则有助于扩大造林规模,加强对植被状态的维护。一些地方在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忽略直接效益和内部效益,使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的经济效益同生态效益之间出现矛盾,治理活动就缺乏内在的经济动力,只好依赖外部“输血”,出现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局面。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农户偏重于获得短期收益,结果会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发生冲突。如果降低水土流失治理收益的不确定性,那么农户追求短期收益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矛盾会有一定的缓解。因而土地保持收益稳定、预期贴息率低的流域治理项目会对农户有足够的吸引力。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小流域不仅仅是一个水土流失治理单元,而且还是一个经济开发单元,小流域的治理要由过去的生态防护型向生态防护与经济开发相结合型转变。小流域承包治理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上下游收益----费用统一平衡核算,下游收益补偿部分上游经营费用,使外部性“内化”,从而获取显著的综合效益。 
    从上讲,水土流失治理既要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才有可能妥善处理好水土流失治理中存在的。诚然,水土流失治理和经济收入增长之间确实存在着“双赢”的可能性,问题在于:小流域治理的私有品性质越浓,公共品性质越弱,个人目标(或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短期效应和长期效益之间的相容性就越低,也就很难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加以注意的问题。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度量水土流失治理的效果,不仅要看地上植被丰度和地表水利用率的变化,而且要看地下水位的变化。 
    “四荒”资源的产权安排,除了要与“四荒”资源的属性、社会属性相适应,还必须与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这是诱导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关键。一般来说,只有在“四荒”资源使用权界定清楚的情形下,农民才会对“四荒“治理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进而采用可持续的“四荒”治理措施,所以必须搞好产权界定。“四荒”资源的产权界定决不是简单地发一张产权证就能奏效的,必须以的形式赋予产权界定所包含的具体的。同时,要给“四荒”资源的经营者较长的治理时间,使其能够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采取可持续的治理措施,真正实现“四荒”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为重要的是,要从规范“四荒”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入手,积极培育“四荒”资源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四荒”资源的流转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使其成为提高“四荒”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以拍卖的方式诱导农户竞争“四荒”的使用权,确实有助于加快“四荒”治理的进程。问题在于:有能力竞争到“四荒”资源经营权的人并不一定具有治理水土流失的经验,而有治理水土流失经验的人又不一定有能力竞争到“四荒”资源的经营权。在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里,实行的确实是资本面前平等的规则,然而,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贫困地区,过早地强调资本的平等,有可能形成“四荒”资源的大户垄断,多数农户失去“四荒”资源的经营权,从而形成有资本的人承包“四荒”并雇佣有治理经验的穷人治理“四荒”,而有治理经验的穷人竞争不到“四荒”资源不得不凭借着自己的经验和体力受雇于人的局面。这种结果是不是最优或次优选择,应该加以探讨。,政府政策主要是为前者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提供优惠政策,而不是为后者获得“四荒”资源提供适宜的条件,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有关的调查资料表明,有些地方的“四荒”拍卖的透明度很低,少数人以极低的成本拍卖到了大面积的“四荒”资源。问题在于:产权成本实际上是又获取产权的成本和保护产权的成本两部分组成的,获取“四荒”经营权的成本越低,今后的产权保护费用就有可能越高。更直截了当地说,“四荒”治理的成果被群体哄抢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需要加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水土流失治理进入“四荒”拍卖阶段以后,“四荒”资源的产权主体既有社区内的村集体、承包户,又有社区外的企业和个人,“四荒”资源的产权结构变得复杂起来了。产权结构越复杂,今后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如何尽早地把这些问题处理好,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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