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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写上述这些学科或学习领域的教科书或教材编写指南。
制订国家课程实施过程的指导性意见,尽可能减少理想课程与现实课程的误差。
制订国家课程评价的指导性意见,确保国家课程目标的实现。
制订三级课程开发与管理的政策。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编制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指南,在《课程计划》规定的范围内,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制订教科书或教材开发与管理的政策。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定的中小学教材目录,并逐步建立中小学教材巡展制度。
制订新课程推进的政策并组织推进。
地方教育部门在课程管理中的职责主要表现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部门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各个教育阶段的课程计划,并报教育
基础教育司备案。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地方课程开发与管理指南》,组织专家或与专家合作开发地方课程(包括课程标准与教材),并制订学校实施地方课程的指导性意见。
各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评估当地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状况,以确保我国基础教育基本质量的落实。
各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与义务指导学校制定实施《课程计划》的具体方案,并具体指导学校开发校本课程。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部门有权审查学校在校本课程中使用的自编教材,并有责任和义务定期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公布经过审查的这类教材。
学校在课程管理中的职责主要表现在: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从当地社区、学校的实际出发,参与本社区学校课程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有条件的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校本)课程开发和管理指南》,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与校外有关专家合作,开发适合自己本校实际情况的校本课程,提供给不同需求的学生选择。《校本课程实施方案》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校本课程中自编的教材,必须经省一级的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才能使用。
学校有权选择经过国家一级审定或省一级审查通过了的教材。学校选用教材尽可能要有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参加。
学校应反映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应建立校本课程的内部评价机制,以保证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目标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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