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对策探讨(1)(2)
2017-08-20 04:40
导读:三、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对策探讨 (一)落实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使其与公办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目前状况看,我国民办教育与公办教
三、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对策探讨
(一)落实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使其与公办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目前状况看,我国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关系不清,多数人认为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补充,使民办教育长期处于配角地位,并在享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这已经确立了我国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地位。1997年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快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为此,我们必须更新观念,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民办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与公办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从而为民办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受教育者的税收优惠力度
在教育市场供不应求的今天,人们接受教育的需求很大,但实际接受教育的能力,往往又受实际支付能力的制约。统计资料显示,到2002年5月,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8万亿元。国家统计局有关家庭调查表明,我国城市居民投资的第一意向为储蓄,而居民储蓄的目的,子女教育居于首位。这说明我国存在着对教育的巨大需求。但是,当人们接受教育的费用超出可以承担的范围时,依然无法选择教育。由于接受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学生每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民办高校没有助学金和贷款制,经济能力差的家庭一般难以负担,而广大农村众多的贫困农民更是无法承受。为此,加大对受教育者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优惠力度,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形式教育的需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就显得十分迫切。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教育体系高度发达,它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如终身学习抵税(Lifetime Learning Tax Credit),是指所支付大学、
研究生、职业进修等教育费用的20%可以从税款中扣除;教育贷款利息抵减(Deductibility of Interest on Student Loans),则是指纳税人合格教育贷款前60个月的利息费用可以用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优惠的限额不断增加,1998年为1000美元,1999年为1500美元,2000年为2000美元,2001年为2500美元。2001年7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的《美国减税法案》中也规定:提高教育存款征税门槛,从以前的500美元起征,提高到2000美元。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正从以流转税为主体向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转变,我们应当注意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税收政策体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因此缩小差距,使受教育水平均衡化也是教育的发展目标。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落后,人们受教育的水平普通较低,有的地区普及义务教育都感到财政压力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地区的发展,使其陷入落后——贫困——教育水平低下——更落后的不良循环。所以,国家更应该大力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民办教育,给予它们更加优惠的教育税收等政策,尽快使这些地区摆脱教育水平落后的面貌,推动其经济快速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四)建议免征民办教育机构的营业税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化,大批下岗职工急需参加各种
培训、学习新技能,以满足新岗位、新职业对劳动者的要求,这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特别是教育对象以待
就业人群为主体,教学内容以职业技术教育、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非学历教育。现阶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必特制约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发展,不符合目前的社会需要。因此,我们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免征营业税,以利于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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