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教育中的四个问题(1)(2)
2017-08-21 06:49
导读:对残疾儿童事业不重视的地区或个别官员,既要采取系统内机制,又要采取系统外机制,使之转化观念、为残疾人服务。 就系统内机制而言,应当强化为
对残疾儿童事业不重视的地区或个别官员,既要采取系统内机制,又要采取系统外机制,使之转化观念、为残疾人服务。
就系统内机制而言,应当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认真施政。对于那些行政无作为者,在通过诸如“
先进性教育”等教育措施纠正的同时,应该严吏治、重法典。因此,本文以为,一些基层执政者以经济落后、资金短缺、法律不健全为借口,不能很好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教育权)的行为,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实际上,利用已有的资金(包括地方税收和中央政府的拨款),保证每个残疾孩子入学是有相应的经济条件的。或者说,从政府的消费(如上海一年的公车消费就是20)多个亿)一些落后地区的官员照样使用好车、照样大吃大喝来看,经济再也不能当作拒绝发展特殊教育的借口了。
就系统外而言,则需要广大的社会民众、团体组织,从国家发展、民族强大的角度,真诚的通过各种措施帮助政府,提高执政水平,从而促使各种事业(包括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例如,如果全社会没有把人看作是人,人的基本权利就被忽视,残疾人的教育问题自然也就可有可无。相反,我们在人的视野下看残疾人,他们就应该具有人的权利,自然,只要有饭吃,就应该有权利读书。
如果有了这样的氛围,相信政府就一定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了。
3 法律
文化毕竟是文化,它只能通过相应的影响来解决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在现代社会,要真正实现残疾儿童的教育权,法律(包括强制的执行)是最有效的手段。
尽管笔者曾经不止一次的发表观点,强调利用好现有的法律,就能够有利的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也就是说,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我们的教育法律的建设。但是,美中不足的是,现行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或条文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亟需解决。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笔者曾经把这些问题总结为三个方面、七个点,即法律不全、无良法可依和执法不严三个方面。
例如,从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到残疾人保障法,有关特殊教育对象的术语比较混乱,宪法中使用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说法,而残疾人保障法使用的则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术语。再如,已有法律条文界定的特殊教育对象不统一、范围较狭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盲、聋哑和弱智三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对象不统一。同时,表面上看,残疾人保障法似乎比较全面的给出了特殊教育的对象。其实不然。就特殊教育的实际而言,需要特殊教育的还包括大量的非残疾人,甚至包括一般智力超常儿童和特殊才能儿童。
因此,法律在促进特殊儿童的教育权的实现方面实乃任重道远。
按照目前情况,笔者以为,若以法律为武器解决特殊教育问题,应该从下列三方面着手:
(1)树立特殊教育的法律意识
有法律意识比有良法更重要。
(2)制定恰当的法律——建立良法
尤其是需要责任、权利、处罚明确的、操作方便的特殊教育专门法。
(3)有效的利用法律
按照法律办事,有效的遏制集体违法,包括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4 教育管理措施
从经济投入和招生人数等一般教育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特殊教育的效益也许比西方发达国家还要高。
但是,仅仅从学生的角度、从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效益的两个主要方面,即学生的文化素养和学生的品德行为素养中的文化素养来看,盲、聋学校学生的文化水平明显比同类普通学校低一,弱智学校和随班就读的学生亦是如此。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表面上看似乎是教师、学校的问题,仔细分析时,却发现是教育政策问题(包括经济投入、师资水平等)。其中最主要的恐怕与片面的、割裂的理解特殊教育,没有把特殊教育和整个义务教育有机的联系在一起有关一一。
传统上,我们只把盲、聋、弱智儿童当作特殊教育的对象,并且设置相应的学校。在发展初期、在积累经验的阶段,这种做法无可厚非。然而,在基础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些思想和做法就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会出现特殊学校教育质量低、随班就读学生随班就读或者回流到特殊学校的情况。根据我们的调查,普通小学存在着大约10%左右的包括学业不良、情绪行为异常在内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同时,又有超过一半的普通小学的教师不懂得或不能很好的教育这些学生,这就使随班就读的回流现象在一些地区非常明显。北京的一些特殊学校的学生竟有接近40%是由普通学校转来的,实际上反映的就是普通学校没有能够满足这些学生的需要。
因此,要解决我国特殊教育的效益问题,必须多措施同时进行。
4.1 理念
扩大特殊教育的内涵,把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包括一般智力超常儿童、特殊才能儿童、情绪行为异常儿童、学业不良儿童等等所有需要在教育上需要特别帮助的儿童,都看作特殊教育的对象。然后,采取科学的措施在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对各种儿童因材施教。
4.2 措施
4.2.1 师资培训
师资培训的方式应该发生改变,应该把教师当作一个具有职业技能的工作来看,进行更符合职业要求的培训,包括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要使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和相当数量的普通学校的教师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4.2.2 教师配置
在普通学校实施辅助教师制度,广泛设置辅助教师或
辅导教师,或称特殊教育教师,对学校中的特殊学生进行课堂、课后辅导或补救教学,或者对心理、情绪、行为问题学生进行帮助,发挥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的综合效益。
4.2.3 加强督导
把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的督导纳入正常的督导渠道。普通学校以课程标准为督导参照系;盲、聋、弱智三类学校以正在制定的新的教学大纲(即目前所说的课程标准)作督导参照系。
应该说,从宏观上看、从绝对的角度说,经济是提高残疾儿童人学率和教育质量的基础,但是,从中国目前的情况和完备的教育体系看,有效提高残疾(特殊儿童)的入学率和教育质量,重要的并不在经济,而在人们的理念——包括民间文化、执政文化和法律措施如何。我们期待着中国特殊教育更上一层楼。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