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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野下的西欧中世纪大学(1)(2)

2017-08-21 06:49
导读:大学是在城市中存在和活动,自然涉及世俗的冲突往往是与城市中的市民相关,大学与市民发生冲突时一般是由国王介入调节。1200年在巴黎,因为一名学
    大学是在城市中存在和活动,自然涉及世俗的冲突往往是与城市中的市民相关,大学与市民发生冲突时一般是由国王介入调节。1200年在巴黎,因为一名学生误杀了市镇中的一个女孩,市民因此起而反抗。市民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便转而攻击了他的住宅将他的两个(或三个)同学处死。巴黎大学求助于国王。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发布敕令,就大学的基本生存权和生命安全权作了保证,并且要求市政官员和市民宣誓遵守这一法令。国王腓力普·奥古斯都加盖印章后发布给巴黎大学的特许状,主要条款如下:(1)市长及市政其他官员不得伤害学者、不得侵犯他们的财产;(2)不得伤害学生或将他们投入监狱之中,除非他正在实施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即使如此也不得对其殴打,应尽快将其移交教会法庭;(3)市民必须宣誓尊重学者的权利;(4)无论谁在看到学者受虐待都应立即报告,并尽可能给予援助;(5)市长及治安官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遵守这些条款。在此后的年代里,学者的权利不断重申、扩大。在这里我们看到,法王意识到学者权利的保证有赖于市民和城市官员对这些权利的尊重。1276年法王菲力普三世对王室以前给予学者的权利予以重申,强调他们免于世俗法庭的审判,要求市长按惯例宣誓,保证学者不受侵犯。菲力普四世执政时,要求新任市长在巴黎的一个教堂里,在全体学者出席的情况下宣誓,保证学者的权利得到保障;强调除非是在极其危险的时刻,否则学者免除关税、常规性税收,免除守卫城市大门的义务。1288年风云再起,学生与酒店老板由于一份帐单发生了争执,学生们被赶出市镇。第二天大学的学生卷土重来,把酒店闹了个底朝天。卡斯提尔的布兰奇女王(法王路易九世的摄政)下令严加打击,一些无辜的学生被杀死。大学社团迅速做出决议,申明如果错误在一个月之内得不纠正,大学将自动解散六年。随即巴黎大学宣布解散,直到1231年才得以复校。为此教皇格利高里九世扩大了大学社团的权利,给予大学罢课的权利,这一权利成为大学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罢课的权利是大学作为学术性社团所拥有的独特权利,成为它们进行合法斗争的武器。因为权利的维持一方面是社会对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是权利主体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申诉的对象。对大学来说申诉的对象一般是国王和教皇,但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看到国王也可能会危害到大学的权利,下文我们将会看到教皇也会威胁到大学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意识到权利是不允许受到侵害的,即使国王或教皇也不能允许,利用罢课的权利来保证大学的其它权利就成为大学惯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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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在与教会和修士的斗争中,特许权往往是由教皇授予。巴黎的主教奥都认为教师社团的形成对教会是一种威胁,势必会威胁到教会对学校的控制权,危害到对教育、文化的垄断权。他所采用的对付办法是对教师和学生施以绝罚。大学所能采用的措施则是求助于教皇,撤离该城或者是罢课。斗争的结果出乎主教的预料,1208年教皇使节限制主教的绝罚权,要求他在绝罚之前必须有两次提前警告,此后主教奥都也很快被撤职。亚历山大三世规定,在未经教皇允许之前,不得对学者进行绝罚。教皇洪诺留三世于1219年,格列高利九世于1231年对此加以重申,宣布如若不然,绝罚无效。在巴黎大学与副主教就教师执照、是否应宣誓效忠于副主教的争执中,英诺森三世站在大学这边。他对副主教的作法表达了愤怒之情,他说从未见过学者受到如此恶劣的待遇,做出了规定在授予教师执照时不准收费,也不准要求学生对其宣誓效忠。在洪诺留三世的干预下,巴黎大学拥有了自己的印章。在1229年的学生大撤离时,教皇要求王室对其错误行为进行弥补,对于主教的失职加以斥责,认为其没有尽到对学者的保护之责。教皇格列高利九世于1231年颁布了“大学宪章”:(1)副主教在就职时必须宣誓。在接到申请教师执照的三个月之内,应进行细致的调查以确定学者是否有资格;(2)副主教必须保证各个系的自由,特别是教学内容、课时及讨论方式等习惯的自由;(3)保证大学在房租方面的特权地位;(4)大学成员必须保守大学的秘密;(5)罢课权,免受逮捕权;(6)免费获得教师执照。获得教师资格就是获得教学的权利,资格即权利,这是他们全部学习的目的和以后用来谋生的手段。1215年,在教皇使节的帮助下,巴黎大学与副主教就教学内容达成了协议,这成了以后西欧大学教学大纲的范本。教学的自由是大学最大的权利,没有教学的自由大学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存在的资格。直到现在大学还在为教学的自由而进行斗争,可见这是弥足珍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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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士的到来对大学的社团组织形成威胁。修士初到巴黎时,巴黎大学对他们热情有加。但1229年大学与市民冲突的事件中,情况发生了变化,大学宣布解散后所有学者应该离开巴黎城,但修士采取了不合作甚至于挖墙脚的态度,拒不逃离,并利用这一机会成立了一所独立的神学院,招收世俗的学生,挖走了巴黎大学的部分神学教授。

1252-1253年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名学生在街上被市长的官员杀害,其他学生也受到虐待,一部分被关进了监狱。大学宣布大罢课,三名修士会成员拒绝参加。在这两起事件中,修土实际上违背了大学社团集体行动和服从校长的章程,威胁到大学的社团性结构。为此违规修士被大学开除,禁止学生去听以上三名修士的课。1253年大学通过一项章程,规定以后在接收新成员时,要求他们在所有教师或所有大学成员面前宣誓遵守大学的规章,保守大学的秘密,其中特别提到,一定要遵守罢课的命令。大学面对的是一场艰难的斗争,国王与教皇都在支持修士会,因为修士会是直接服务于罗马教皇的,教、俗政权也希望借此来坚定人们的信仰。教皇亚历山大四世上任后,更完全站在了修士的一边,大学与修士会失去了修好的机会。1225年的敕令中完全否认了大学,要求大学重新接纳已被开除的修士。大学对此加以坚决的抵制,1255年大学宣布不能接受教皇的命令,认为大学是由于友谊而集合起来的,而不是被强迫而存在。教皇也采取了强硬的态度,为此大学宣布解散,准备撤离出巴黎。当然最后双方都作了妥协,因为没有教皇的支持大学很难生存下去,教皇也不愿意将已经建立起来的教育体系毁于一旦。法国籍的乌尔班教皇上台后,改变了修士会与大学之间的紧张关系,修士宣誓服从大学的规章。大学作为权利的主体,意识到大学的独立性关系到整个大学的利益,而这种独立性是以内部的团结为前提的,修士的不服从从根本上破坏了大学的团结,因而大学如此坚决的斗争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结论

    对中世纪大学权利的理解既要考虑到12、13世纪西欧社会的政治经济情况,又要考虑到大学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大学的权利是通过斗争,以国王和教皇给予特许状或敕令的形式获得。国王所给予的权利通常是有关大学日常生活的,如居住自由、生活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免税免役等。教皇所给予的通常是有关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方面的,如自由颁发教学许可证、罢课和迁徙自由等。有关司法的特许权,则是政教二者授予的。这些通常被写进大学的章程中的权利,由校长代为行使,这一切构成了大学独特的法律地位。大学的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学术研究的独立性和较自由的空间。当然大学实际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教、俗政权侵犯权利的经历。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大学需要教俗当局的保护和给予的权利,同时又反对教俗当局的干涉。大学对此既有不屈的抗争,也有无奈的妥协。

    大学通过所拥有的权利尽量保持其作为学术社团神圣的独立性,当然中世纪大学在与市民的交往过程中也有世俗化的一面,如:按照圣经的规定,知识是上帝的礼物因而不应该出售。但在中世纪的大学里,由于生活的压力和城市出售商品的影响,大学中的人既独立又与商人和工匠住所挨在一起。学者们第一次想到教育也是一门手艺,也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大学成了出售知识的市场。这似乎也成了学者的权利之一,在这一点上城市生活的世俗性引领、超越了神圣的经典。大学权利在获得之后的保持斗争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社会其它团体对大学权利的认可和尊重,随着时间的推移,后一点显得尤为重要。保持大学的权利和争取大学的权利,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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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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