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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之探讨(1)(2)

2017-08-23 02:42
导读:(四)教育政策的表达与合法化 在政策被正式采纳之前,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最后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公布于众,在成为正式的官方文件之前往
    (四)教育政策的表达与合法化

    在政策被正式采纳之前,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最后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公布于众,在成为正式的官方文件之前往往要经过反复的修改。如《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从2003年2月拟订出的草案一稿到2004年2月的送审稿,其间仅经过教育部党组会议或教育部领导正式审改的过渡文稿就有近50稿,字数也从最初的5万字浓缩到最终的1.3万字,修改的力度和强度由此可见一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也是在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两年半,数易其稿,最终于2001年才正式颁布。

    教育政策合法化就是指教育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在对教育政策方案做出决策之后,必须将该方案合法化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政策,使之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是政策合法化问题。它是政策制定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政策执行的前提。不同的领导体制、政策方案和合法化主体往往会有不同的合法化程序。这里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政策合法化过程与立法机关的政策合法化过程。我国教育政策合法化的行政审批程序就是在国务院、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几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的。从宏观上讲,教育政策合法化的行政程序发生在中央与地方这两大层次上;从微观上讲,教育政策合法化的行政程序发生在教育部各司、处、科等部门的各个行政系统环节中。

    教育政策经过一定实践检验具有相对稳定性之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凡是以法律形式体现的教育政策,都必须经过立法机构法律程序的审批。立法机构审批通过的教育政策,便完成了合法化过程。对于必须立法的议案,按照人大立法程序,一般要经过提案、预备会议列入议程、审议、通过等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经过了这样的程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

    通过研究,我们得出以下几点初步的结论:

    一是教育政策制定有一个基本的程序和过程,即教育政策制定需要经过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教育政策议程的设立、教育政策决定和教育政策表达与合法化等几个阶段,但这几个阶段并非是严格的与按部就班的。各个阶段的划分也是相对的,如国家的一些重大的教育政策往往先由教育部各司局提出,在教育部内部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如确立问题、提出议题、规划与决策等。当此议案报请国务院通过并送全国人大审查与批准时,似乎又要经历一个从政策议题、政策决策与合法化的过程。而且,针对不同的决策(如简单决策与复杂决策、重大决策与一般决策等)往往会有不同的程序与过程。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制度等情境中,我们所探讨的教育政策的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本文所进行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尝试性的。

    二是政策制定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我国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由传统的自上而下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政策制定由国家统一规划,呈现出单方案决策的特征,政策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官员和权力精英往往替代人民进行政治意志的表达,从而形成只有自上而下的行政要求而没有自下而上的政治吸纳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自下而上的政策要求增多,也就有了在多方案的教育政策中进行择优的可能。

    三是我国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与其说是一个理性主义的科学过程(即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效果的过程),不如说是一个协商的政治过程,是一个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与讨价还价的过程,是一个权力角逐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博弈过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是政府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西方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是一个社会互动过程的话,那么我国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则往往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这里的政府概念的内涵应有所扩大,包括党组织和政府组织,而且党组织是政府机构的核心,更是制定教育政策的核心主体和政策中枢,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解释我国的教育政策,更不用说试图解读当代我国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了。

    五是我国教育政策制定过程还有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如主观意志和个人素质在决策过程中起着较重要的作用,凭经验、想像和感觉进行决策的现象仍然存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还有待提高,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不够。另外,教育政策也缺乏反馈监督机构,有时存在着不敢监控、监控不力和失职之类的问题。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实现教育政策制定的制度化与程序化。西方一些国家教育政策的制定往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与过程,决策程序复杂,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但却因为长期的、反复的磋商而耽误了决策时机,因而也付出了更高的决策成本,带来的是决策效率不高的代价。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的权力是高度集中的,政府能够及时、快速地做出决策,但却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也会威胁到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因此,我们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不影响决策效率的情况下,形成一套规训教育政策制定的制度与程序,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加强参与。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方式和程序多种多样。如民意调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示制度、论证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请愿和公民投票制度都是实现政策制定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基本制度。对于一项政策,应当允许有不同的声音,有赞扬,有批评,这才有利于民主决策。当然,并不见得所有的民意都是好的,都是对的,重要的是来自民间方方面面、多种角度的声音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更加平衡的决策参考。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是加强教育研究。就我国的情况来说,教育决策与教育研究之间的张力是狭窄的:一方面,研究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沦为政策的附庸;另一方面,研究陷入了自我欣赏的陷阱,毫不顾及现实的意义,现实对它当然也就失去了兴趣。教育研究对教育政策制定和高层决策的直接影响还比较薄弱。目前,这种“学术文化”与“决策文化”分裂的状况正在得到改善,两种文化的沟通与对话越来越频繁,研究者在“不关心政策应用的研究不可能成为有价值的研究”观念的指导下,更加关注对政策的研究和为政策的研究,立志为我国的教育政策做出贡献;决策者在“没有研究的政策不可能成为好政策”观念的指导下,加强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并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研究者,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与领导能力。

    四是加强民主监督。公共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成为脱离社会的力量,成为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以公谋私的手段和工具,从而严重违背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服务的根本目的。为此要利用多种监督方式,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等对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转变政府职能。当前,我国新一届政府把科学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依法行政放在一起,并列为政府自身建设的三条原则。温家宝总理也反复强调政府工作规则要体现这三个方面,这表明政府要转变职能,成为法治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有效政府、服务政府,要合理划分政府同市场、社会的界限,政府只做该做的事情,只做能做得好的事情,防止政府的越位、错位与缺位。目前,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时期,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过渡,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过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森·E·安德森。公共决策[M].唐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65.

    [2]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01[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1-4.

    [3]周大平。振兴教育新计划的出台背景[J].瞭望新闻周刊。2004, (12).

    [4]袁振国。教育政策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66.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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