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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权利的维护
我们不妨将《教师法》中的教师权利规定归结为三大领域:专业自主与发展权利──教育教学权、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权、进修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利──管理学生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获得补偿权利──获取报酬待遇权、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权、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享有教师节及女教师产假权等。尽管上个世纪中叶开始,有关教师权利赋予的问题就得到广泛的关注,但生活中由于教师专业活动受社会经济因素、意识形态和行政体制等制约,一些教师的基本权利仍在受到侵害。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与科研权利受限。主要包括:(1)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遭遇不当的行政干预;(2)作为课程实施“主体”的教师对于实施过程中的自主行为选择与创造空间实质并不多;(3)一些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科研扶持力度不均衡,尤其对人文社会学科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使得教师的许多可行性设想难以实现。二是管理权利受限。曾经一段时期内,公众舆论将师生间冲突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教师,而对来自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因素忽略不计,这使一些教师对待课堂和教学管理常有如履薄冰之感。而作为参与学校管理主要方式的教师代表大会,其广泛的民主代表性也有待加强。三是获得应得利益权利受限。如前所述,新课程的顺利实施客观上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而如果这时教师还要为欠发的工资、拥挤落后的办公与住房条件苦恼,则如何维持身心状态的平衡。有必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况尽管不带有全局性,但是新课程毕竟要在全国推广开来,所有的而不是部分教师要面临新角色的转换,对于那些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而言,新课改在他们那儿也许就意味着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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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课程应赋予教师新的权利
传统课程运作当中,教师只是在课程实施环节具有“发言权”,而在课程决策、课程设计与课程评价等领域却被视为局外人。而在课程实施中,教师受中央集权的课程研制体制制约,主要是传递与解释“他者的声音”,基本按照期望和预设的模式行动。这种缺乏自主的、自闭和割裂的课程权利现状是导致教师对课改漠视甚至拒斥的直接原因。因此,要赋予教师新的课程权利,从根本上打破“上行下效”和“如何教”的技术窄化局面,使教改不再沦为“叫改”。这既是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新课程顺利实施的保障。+-赋予教师课程决策权。课程决策的过程需要感性与理性的统合作用,因此课程决策的主体不应排斥一线教师的代表。教师参与课程决策将明显提高新课程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教师参与课程设计权。课程设计不仅需要理性价值判断与整体认知协调,还要参照课程实施模式与实践策略,显然,教师对后者更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是课程实施的主体,最了解学生对不同课程的反映和各课程要素作用的机制与效果。当前,新课程中校本课程开发与教材建设无疑给教师设计课程更多的自主空间。拓展教师在课程实施中的权利。新课程中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与合作者,应当允许根据教学情境和学生学习要求,更灵活地调整教学内容、进度和教学时间安排,变换教学组织形式等。K?教师开展课程评价权。教师应当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周期性评估,可根据本学科和学生特点自主选择考试方式,自主命题,自主确立评价标准。多采用开放的评价形式,像动手实践的探究作业、开放式问题解决等,而这些其实正是课程评价范式的未来走向。
三、教师增权的可行性设想
要使教师尽快摆脱目前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首先要从自身做起。
第一,进一步增强教师职业意识和理论自觉,明晰教师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教育相关法律的理解度,加强与教师团体(如各种组织、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第二,加快教师专业成长,完善课程运作中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研究能力,尤其提高自主性与合作性。
第三,注重教育教学经验的积累,并加强基于实践情境中的反思。
此外,教师增权依靠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
在新课程背景下,着力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将会对教师新课程角色的全面实现起到保障作用。
以终身教育、全员教育的指导精神全方位提升教育民主观念,逐级下放课程权力,同时加强校园文化的生态重建,确保教师在课程决策、设计、实施和评价诸环节中能实质性参与。
转变学校管理机制。变过去的科层管理体制为校本、人本管理,减轻教师因科层制带来的压力。
理顺学校系统内部教学与行政的关系,重点转变校长职能──由行政领导变为教学领导,提倡“首席教师兼任行政长官”式的专家治校模式。
加强教师代表大会的组织、规章健全与职能发挥。
转变教师教育培训模式,积极推广校本培训等参与式培训模式,加强教师校本行动研究,切实提高教师新课程运作能力。
进一步完善教师专业发展的相关规范与教育法律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新课程试行地区的配套政策与物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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