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2)
2018-02-15 04:44
导读: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就是一些“私德”尚可的人,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往往却表现不出应有的公德。相反,“反正没有人认识我”这种意识,恰恰成为一些
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就是一些“私德”尚可的人,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往往却表现不出应有的公德。相反,“反正没有人认识我”这种意识,恰恰成为一些人无视公德的最好借口。似乎只要避开了对自己有实质约束力的监督、管理者的目光,我干什么都可以。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发现,对不顾社会公德的人、对违纪犯法的人,最常用、最有效,大多时候也最具威摄力的一招,也就是“以毒攻毒”,即“通知原单位”,或公开曝光。这样这些不道德、反道德的信息极有可能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得以放大,从而成为现实社会中伦理规范难以调节和整合的社会顽症。
其次,年轻一代过多地依赖电脑网络,书本阅读、亲身实践、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弱化,使之获取知识的方式变成一种“快餐模式”;商业化运作的网络公司及时地抓住了人们的这种文化消费心态,为了留住网民,在网络内容上追求流行化、花边化甚至庸俗化,网络和传媒对网络交往的宣传也有很多言过其实之处。其中许多内容很难说是积极的文化消费,这就是网络的传媒运作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网络信息内容被视为网站的馈赠,既然是馈赠,内容的质量就被放在第二甚至第三位考虑了,这种情况在个人网页的情形中也同样存在。整天泡在网络中的人时常容易放弃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特别兴趣或爱好。特别是在同一文化传统、同一教育模式、同一“小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人,日渐趋同,甚至成了“模式化的人”,这就极有可能造成知识匮乏,文化退步及人的道德素质的下降。
此外,网络技术的兼容性使伦理主体无所适从。脱离国家的电子空间不具有建立强有力秩序的能力。我们知道超国家主义在建立电子空间规范方面的否定性意见,那就是如尼葛洛庞帝所说,“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但是,应该由谁来确立电子空间的法律呢?对这一重大问题,大多是语焉不详。一部分人是主张国际网络组织和网民自发的形成规范。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事实,网络组织本身的法制能力是很弱的,它目前的处罚手段无非是断绝交往,从道义上谴责或者给其造成一些麻烦。这种情况的形成不是偶然的。现有的电子空间以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为构架,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原先的设计目的只是便于学术交流,它在性质上是开放的、松散的。有人称它是“无政府主义的乐园。”它在网络上各责任主体的控制方面先天不足,不足以充当自我规范的重任。特别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两个“社会”之中。一个是原子分子构成的现实世界,一个是数字符号构成的网络虚拟世界。现实约束人们的个性,而网络则鼓励、放任人的个性;现实中的人们要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而网络可使人的真实身份隐藏起来,以某种面目来表现自己。网络世界使人们认识到自身的二重性,如何表现自我就看个人的选择。假如人们没有良好的“自律”和严格的“他律”就很容易引发伦理问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3.网络虚拟社会结构的开放性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