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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邮政金融的发展及其监管-通信工程毕业论文(2)

2013-08-20 01:08
导读:法出台后,绿条子问题基本解决,但邮政储蓄汇兑资金清算体制仍然不顺。按现行规定,邮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立转存款账户和汇兑账户,汇兑资金不足可
法出台后,“绿条子”问题基本解决,但邮政储蓄汇兑资金清算体制仍然不顺。按现行规定,邮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立转存款账户和汇兑账户,汇兑资金不足可以在汇兑账户向人民银行透支,透支利率 2.7%大大低于转存款利率。一度邮政部门利用这种账户设计的漏洞向人民银行恶意透支汇兑资金再转存到储蓄账户套取利差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由于银行和邮局营业时间不一致、资金在途时间长导致资金调拨不及时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对邮政金融的监管情况  
  邮政部门恢复办理储蓄业务以来,人民银行对其监管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不完善到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1986年邮电部、人民银行在《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中规定,邮政储蓄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对其业务、机构及人员均无管理权;1989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提出邮政储蓄业务要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1993午《储蓄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人民银行是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部门,储蓄机构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及新设网点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自此,人民银行对邮政储蓄的监管逐步加强。   
  现场检查情况: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组织了对邮政储蓄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对邮政储蓄应付利息计算工作的抽查、对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进一步整顿、对存款实名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对邮政储蓄机构违规揽储的专项检查等多项现场检查工作,对邮政金融合规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尤其是2002年开展的违规揽储大检查成效显著。   
  非现场监管情况:由于监管对象——邮政储蓄机构不是法人机构,不要求对其作年度监管报告,因而对邮政储蓄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基础相当薄弱。近年来,监管部门围绕非现场监管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制定了信息报送制度,要求邮政储汇局定期报送有关业务报表资料;二是在金融机构非现场监测系统框架下,制定了邮政储汇机构非现场监测需求;三是制订了邮政金融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并已在一些分支机构试运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监管难点与政策建议   
  尽管对邮政金融的监管在不断加强,但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监管有效性的发挥。   
  监管法规不健全,邮政金融监管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由于邮政储蓄机构的管理部门——邮政储汇局的性质不明,许多金融监管法规对其不适用,导致邮政金融监管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例如,过去人民银行对邮政部门开办中间业务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又不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对其中间业务处于无管理状态;邮政储汇局为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其不适用,邮储机构虽为金融机构,但储蓄机构的负责人又非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对邮储管理层人员的监管实际也不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邮政企业办理储蓄、汇款业务,使用本办法有关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银行对邮政汇兑业务监管一直为空白,既未审批过网点,也未检查过业务,更没有相应的监管法规;等等。因此,应尽快制定邮政金融管理办法,将邮政储蓄、汇兑及中间业务从机构、业务到人员纳入一个整体框架内进行监管。   
  邮政金融体制不顺,难以实施有效监管。邮政金融经营管理体制不顺严重阻碍了监管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具体表现在:一是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的地方邮政部门以邮政局为非金融机构为由拒绝检查或不予配合;二是邮政金融财务与邮政财务混在一起,违规问题难以查实;三是监管部门对邮政部门的违规责任人无权处理,对邮政储蓄机构的经济处罚有的也很难落实。建议进一步扩大邮政储蓄业务范围,促进邮政储蓄转存款自主运用;争取将邮政储汇机构改组为专门的邮政金融机构,使其实现市场化经营。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监管信息不畅,没有快捷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邮政金融监测需求系统,邮政储汇局除每月的存款快报是通过电子传输系统报送外,其他资料(主要为邮政部门自身设计的业务报表)均通过文件交换,报送的资料时间滞后,内容也无法满足风险监管的要求。建议在已有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监测需求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电子化监管信息监测系统,打好监管基础。   
  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邮政储蓄机构点多面广,而且70%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地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对其实施监管,然而目前邮政储蓄监管人员严重不足。据统计,平均每个邮政储蓄监管人员要监管75个邮政储蓄机构,监管力量远达不到监管的实际要求,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尤显突出。另外,由于机构、人员的频繁变动,各地监管部门对邮政储蓄监管基础薄弱,监管资料很不完整,且缺乏连续性。邮政储蓄监管员的业务知识亟待更新,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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