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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成本信息的传递问题。我们知道传递信息是价格的基本功能之一,但人们可以直接观察和利用的信息是成交价格的信息,而成本信息往往是私有信息。由于成本信息具有价值,掌握信息者为了在成交价格中获得优势,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不愿自觉传递成本信息。因此,其他人只能根据成交信息来推知成本信息,这需要有较多的外部条件。
从以往建筑市场价格被“半管制”的现实看,因为管制的价格是扭曲的市场信息,所以难以从成交价推知成本价。在无标底招标推行之前,许多人认为建筑行业是微利行业,但在上海和深圳率先推行无标底招标后,巨大的让利空间使人们意识到以定额计价的造价可能是过高的。“阴阳合同”的出现也表明有人愿意以低于被视为“合理”的“半管制”成交价格更低的价格成交,但这些可能传递真实成本的信息常常被忽视。
第四是专家判断成本准确性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对专家人选有严格的规定,评委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于“相关领域”有较大的范围,造价管理仅占其中较小的份额;从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看,出于对“同等”一词的理解不同,一些地方政府将非高级职称的造价工程师列入专家库,也有的将其排除在外。
招投标专家当然不应局限于造价领域,现有专家在评标中也在发挥积极而巨大的作用,本文需要说明的是较多的非造价领域的评委专家并不能够在较短时期内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即使是造价工程师,虽有经验丰富者能大致判断工程的成本范围,但这个误差范围往往比施工企业的获利空间更大。因此,专家虽能凭经验排除误差过大的标书,但不能依赖专家以标底来判断施工企业的报价是否合理,如果以此为依据,就回到了施工企业以标底为竞争导向的“半管制”价格的老路上。
第五是评委判定的客观性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利害关系”是相对的,在中小城市,有限的投标人和有限的评委往往相互熟识,严格控制“利害关系”既难以做到,又有很大成本。虽然绝大多数的评委都公正、依法办事,但如果评委在主观指标上的权力过大,在个别项目上也容易造成不公平。
第六是投标人之间的成本差异。管理上的优劣,导致施工企业间的成本存在差异,而科技更是第一生产力,由此导致的成本差异更大。布鲁革引水工程招标中,日本大成公司比标底价低46%中标的结果令人震惊,人们不得不正视施工企业间的成本差异。
由此可见,仅仅依赖评标过程中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存在很大的误差和主观性。如果需要提高判断成本的精确度和客观性,不但会产生巨大的成本,而且很难实现。那么,如何更好实施《招标投标法》“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定呢?
三、投标决策的不等式推导
在施工企业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下,“报价决策”是指经过成本估算后,由决策人应用有关决策理论和方法,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从既有利于中标又能盈利这一基本目标出发,最后决定投标的具体报价。
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报价由工程预期盈利r和工程建设成本c组成,预期中标概率为P, P随着投标报价(r c)增大而减小,投标成本为C1.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预期利益E(v)的公式如下:
E(v)= p×r– C1施工企业在局限的情况下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理性地作出是否投标的选择,如果预期E(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