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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监督,其法律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我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在司法机关对“汪伦才案件”最终裁定后实施的监督。因此不仅没有代替或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间接手段达到监督目的。这一点也得到司法部门、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广泛认可。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保证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的关键。我市人大常委会在特委会的提起、组织、调查、处理等四个环节的决策上,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审议决定,杜绝了监督行为个人意志化。
四是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人大要做到监督不越位,就不能代行行政、检察和审判机关的权力,否则就会出现职责不清、越俎代庖情况。汪伦才案件特委会在实施调查时,只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对于其他问题只听不查或建议依法举报,由有关部门另案处理。查清问题后,涉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只在特委会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对处理不到位的,再通过审议意见书的形式督促“一府两院”进行整改,并要求报送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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