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现状及对策(2)
2013-10-04 01:12
导读:二、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
二、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高原城市的财力、环境和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情况,高原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极为困难。因此,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这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投资少、规模小、见效快、机动灵活,比较适合扑救高原城市火灾的实际需要。高原城市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是人民政府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也是当前高原城市加强和推进消防工作的中心工作环节。那么,如何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一定时期内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走符合高原城市特色的消防组织、推进消防工作之路。笔者肤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城市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充分表明,高原城市人民政府要真正发挥对消防工作强有力的领导作用,要对城市的消防工作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新问题,从根本上、实质上解决消防方面突出的问题,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的早期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城市消防管理机制,将消防装备、消防通讯、消防队伍、消防业务经费等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扭转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被动局面。从政策、经费上保证、保障城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根据消防队伍建设状况和消防工作进展适当给予经费保障,相应补充义务消防队伍扑救火灾中的器材、装备损失和业务等费用,使城市初步形成具有可靠安全保障的消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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