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商业银行深度改革与快速发展的再认识(2)
2013-10-12 01:02
导读:如上所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不分、政资合一造成了国有银行的经营窘态,使得历史的阴影一时难以消除,历史的后遗症一时难以根治,但仅仅认识于
如上所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不分、政资合一造成了国有银行的经营窘态,使得历史的阴影一时难以消除,历史的后遗症一时难以根治,但仅仅认识于此是不够的。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分析政企不分的制度根源。学者杨瑞龙(1996)等人认为,由于国有产权的内在规定性,使得产权界定模糊是导致政企不分的制度根源。为此,我们有必要首先对产权清晰的定义做一个有效的界定,以统一认识。(1)产权清晰不仅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而且是指经济运行机制上的,是把产权清晰当作贯穿于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动态范畴,而不仅仅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固态概念。(2)产权清晰不仅是指产权归属上的明确,而且还包括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即在产权实现过程当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上是清楚的。更进一步地说,财产所有者是否有权去损害他人的利益,或者有权制止他人对自己的损害是具有确定性的。
下面再来分析我国国有产权的特性、政企不分的制度根源和国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1.由于公有产权在运作过程中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国家所有制变成了政府所有制,即由政府代理国家占有和行使国有产权,从而形成了政企合一、政资不分的制度基础。在这样的模式下,形成了一种排斥市场机制的高度集权型的计划体制,企业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这一方面使得当国家的行政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制职能结合在一起时,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所有权约束就不再唯一地遵循资产增值与资产收益最大化目标,而是向企业输入与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悖但体现社会偏好的约束规则,渗透进其他社会
政治目标,使其带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以等级界定权力的方式,形成了资源配置的行政协调机制,其通行的是行政化的竞争规则。在这一规则下,人们对资源和收益分配的多少是由他具有的权力大小确定的,但至于该行为人在其权力范围内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不会损害他相应的收入,从而造成权、责、利的极不匹配,即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安排对国有产权的占用权限按等级规则作了具体的界定,但对行使国有产权所产生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并没有严格的界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由于国有产权的非排他性,从而使得难以排除其他国有产权主体对银行产权的侵占行为,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很难避免自己的产权被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侵蚀,即产生所谓的“公有地悲剧”和“产权拥挤”。
3.由于国有产权的外在性,使得各成员在对公共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影响和损害别的成员的利益,进而引发道德风险,产生负的外部效应,没有谁能够对产权行使的结果承担完全的责任。一方面,国有企业对资金需求盲目扩张,没有为投、融资承担风险的责任和意识,没有贷款到期必须归还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把信贷资金作为财政资金使用,这些使得大量金融风险都“成功”转嫁给了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也不得不背负沉重的负担“惨淡”经营。
4.由于国有产权安排的先天不足,即所有权主体的非人格化资本行为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使得政府很难通过运用中止合约关系的“退出权”来惩罚企业的违约行为,以达到保护国有产权的目的,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似乎形成了行政性而非市场性的路径依赖:产权不清,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政企不分银行内部机构失衡,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权、责、利不明确银行经营目标混乱、经营动力不足、约束软化、与政府讨价还价,加上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产生委托代理冲突银行机构内部出现“分配性努力”超过“生产性努力”的现象,“搭便车”、“偷懒”的行为随处可见产生并强化“内部人控制”委托代理冲突得到自我强化,加上泡沫经济、金融市场失灵、金融监管失灵、政府失灵的外部催化作用导致银行机构出现四种类型的管理问题,即“技术上的管理不当”、“掩盖式管理”、“绝望管理”、“恶意管理”,内部人控制和委托代理冲突得到进一步强化银行成为有问题银行银行向政府求救,政府也不得不为银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