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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3日,IIA在对美国国会的建议中指出:一个健全的治理结构是建立在有效治理体系的四个主要条件的协同之上的,这主要四个条件是: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司法机构和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这四个部分是有效治理赖以存在的基石。
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关键要素)是:
董事会-确保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确定并监控经营风险和绩效指标;
高级管理层-实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日常计划、组织安排;
外部审计师-应保持独立性,审计与咨询业务分开;
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师)-增强报告关系上的独立性。
由此可见,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促使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治理过程
IIA对“治理过程”的定义是:“组织的投资人代表,如股东等所遵循的程序,旨在对管理层执行的风险和控制过程加以监督。”
IIA《标准》2130规定:“内部审计活动应该评价并改进组织的治理过程,为组织的治理作贡献。公司治理有助于:(1)制定、传达目标和价值;(2)监控目标的实现情况;(3)确保责任制的落实;(4)维护价值。内部审计师应对经营和管理项目进行评价,以确保经营管理活动与组织的价值保持一致,应该为改进公司的治理过程提出建议,为公司治理做出应有的贡献。”
IIA《实务公告》2130-1《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师在组织道德文化中的作用》指出:治理过程是指组织履行下述四种责任的行为方式:
遵守法律和规章;
遵守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观念,并满足社会期望;
为社会提供总体福利,并增强利益关系方的长期和短期利益;
全面地向业主、执法人员、其他利害关系方和一般公众报告,保证对其决定、行为、行动和业绩负责。
近几年来,在公司治理方面,全球有27个国家颁布了有关的法令、准则、最佳实务或成立相关的委员会来推动更有效的公司治理。例如,英国颁布了《合并条例》要求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系统负责;德国在1998年出台了《控制和信息透明法》;加拿大2001年成立了公司治理联合委员会;新加坡2002年8月成立了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日本修改了《商务法》,允许独立审计和赔偿委员会这类的实务;菲律宾2002年出台了公司治理的政券交易委员会公告;法国 2003年8月颁布了《财务安全法》;澳大利亚出台了治理准则;泰国出台了公司治理最佳实务;比利时也发布了公司治理委员会报告;欧盟15个成员国的13 个国家颁布了35项法规,其中有25项法规是在1997年以后颁布的。内部审计师必须遵守或对这些法律法规作出解释。
在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国际内部审计已逐渐形成三种职能趋势:强化报告关系、协助董事会完成其职责、评价整个组织的道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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