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二、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首先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同志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把宪法中关于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规定,片面地延伸到人大监督权上,因而,在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工作上自我束缚,不敢大胆行使职权。目前,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人大任免权虚置。在对法职人员的任免上,既缺乏任前的深入了解,又没有必要的考察考核手段,在任命上只是简单的履行法定程序,因而出现了只要提请就通过的局面。客观上形成了人大对法职人员的任命,只是形式上走过场,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意义。
2、监督见事不见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偏重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忽视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即使是开展代表评议活动,也是只评议机关或案件,很少把评议的目标指向具体的行为人。
3、信息渠道不畅通。法职人员的任命是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职人员的了解却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常是在常委会例会上提请任命时,才知道要任命哪些人,因而只能凭借会议上提供的简单书面材料作为了解被任命人的依据。对被任命的法职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公正司法意识等都无从掌握,就参与表决,如果出现问题,就会损害人大常委会的形象和威信。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