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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2)

2013-10-20 01:52
导读:二、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首先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同志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把宪法中

二、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首先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同志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把宪法中关于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规定,片面地延伸到人大监督权上,因而,在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工作上自我束缚,不敢大胆行使职权。目前,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人大任免权虚置。在对法职人员的任免上,既缺乏任前的深入了解,又没有必要的考察考核手段,在任命上只是简单的履行法定程序,因而出现了只要提请就通过的局面。客观上形成了人大对法职人员的任命,只是形式上走过场,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意义。

2、监督见事不见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偏重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忽视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即使是开展代表评议活动,也是只评议机关或案件,很少把评议的目标指向具体的行为人。

3、信息渠道不畅通。法职人员的任命是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职人员的了解却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常是在常委会例会上提请任命时,才知道要任命哪些人,因而只能凭借会议上提供的简单书面材料作为了解被任命人的依据。对被任命的法职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公正司法意识等都无从掌握,就参与表决,如果出现问题,就会损害人大常委会的形象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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