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治理与其系统的建置(1)(2)
2015-07-27 01:04
导读:2.移动性与嵌进性知识。此种观点多是以组织角度进行知识的分类,将组织中所具有的知识,依其存在的媒介为分类标准,移动性的知识轻易外显为文字,
2.移动性与嵌进性知识。此种观点多是以组织角度进行知识的分类,将组织中所具有的知识,依其存在的媒介为分类标准,移动性的知识轻易外显为文字,方便进行移转,嵌进性知识则难具体化表现,移转过程多为非结构方式。因此在以设计知识治理系统为考量时,需要了解不同的知识是搭载于不同的媒介上而进行活动的,以信息工具辅助治理时,就必须针对知识型态的不同,设计不同性质的信息功能来支持活动的运行。
3.程序式的知识与宣告式的知识。程序式的知识是动态的、难以言表的、透过经验建立的行为知识,如跑步、走路、弹钢琴等,宣告性的知识为静态的、轻易以语言或文字具体化,如书本上记载的知识。此类型观点亦以组织态度为观点,将组织内部活动的知识予以回纳分类,有助于了解进行知识治理时,哪些知识是活动于组织中,以及哪些知识是需要治理与传播的。
总结以上三种知识分类在仔细观察后不难发现其相近之处,隐性知识类似嵌进、程序性知识,显示知识则与移动、宣告性知识性质相近,表示学者皆认同“知识”具有一段由模糊至清楚间的区域,固然经过特定的程序或工具可以将模糊性高的知识逐渐转化为较清楚的外显知识,但也有一部分的知识是目前尽对无法完全清楚表达的。因此在设计知识治理系统时,要能了解所针对的知识是位于区域的哪一段落,才能开发出有效率的系统平台,越外显的知识越能利用信息科技分享、应用与储存,内隐性高的知识则可以透过信息科技进行外显化与宣告的动作,尤其是两者间的转移更可利用信息科技来加速转化。
(三) 知识治理的定义
早在1998年时,学者Fahey and Prusak就已经对组织建立知识治理系统提出质疑,由于当时很多的知识治理案例都太过重视技术层面的应用,从而忽略了治理层面的考量,将知识视为与信息无异,而欲以结构化的方式取得、储存、传送于组织和个人之间。如此一来,知识治理系统就与信息治理系统大同小异,而组织花费大量的本钱与时间所建置的知识治理系统,原来仅等同原有信息治理系统的功能加强,也难怪无法确实达成知识治理的使命于组织之中。因此,为了能真正建置有效的知识治理系统,亦需要针对知识治理的定义进行回纳。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有关知识治理的论点回纳如下: 知识治理对象包括组织内个别成员和整体组织,知识治理是对数据、信息、知识进行组织与转化的过程,成功因素有赖人、流程、组织规范、信息科技配合,知识治理以增进组织成员和组织的利益和发展为目的。
知识需要被治理的想法起源于组织观察学者Peter Drucker,之后有关知识治理的学术研究亦多将焦点放在组织之中。一般来说,组织为聚集众人气力来获取共同利润的集合体,而将获取利润过程中所得的经验、知识进行治理与分享,使整个组织的成员皆能有效率地学习与利用之,进而使组织的获利能力获得提升,即是组织知识治理。由于知识的储存媒介不同,多以为组织知识治理的处理对象为信息、知识、职员、程序,效果则是增进组织效率、竞争力、创造新的知识与组织利润。以组织知识治理的观点看来,所要处理的对象不只是静态的信息或知识,更包括了复杂的人与工作程序,因此在讨论组织知识治理时,信息科技通常不具有明显的地位,而注重的是组织文化与结构、领导者态度等。
(四)知识治理的程序
除了定义的回纳之外,为了达到知识治理的目的,势必对其治理动作的过程要有清楚的了解与熟悉。近年来,已有很多学者针对知识治理的程序活动进行研究,项目多以知识的取得、创造、蓄积、扩散等四个主题为主。
1.知识的取得。学者Co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