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控制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考(1)(2)
2015-09-30 01:06
导读:从微观控制即单位内部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单位为保证自身对社会的有用性、为实现单位的战略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内外风险而设置的,在日常运转中
从微观控制即单位内部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单位为保证自身对社会的有用性、为实现单位的战略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内外风险而设置的,在日常运转中应遵循的治理质量标准。它具有权威性、公然性、公正性,从单位最高层至最基层都无一例外地要遵守。从宏观控制角度讲,内部控制制度能保证社会公德、各项法律规范被遵守,保障单位表露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维护单位正常秩序,它是微观治理通向宏观治理的第一道闸门。这就是内部控制的实质。
三、内部控制规范实质重于形式的宏观治理及微观对策探讨
从宏观上讲,要取得改革的成功,要进步各类单位的治理水平,首先要规范政府官员行为,突出法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地位,摆正法与权的关系。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夸大的,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改革完善决策机制及行政治理体制,从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制度创新,加强宏观综合治理力度。由此可看到中心对正本清源、改变政府作风,引导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健康发展的决心和措施。发展经济与政治战略目标相互协调,保证社会稳定,让公众从发展中看到希看。这些措施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完善的条件,而规范的、现代意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又是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具体化,填补了我国微观治理制度的一项空缺,同时也是规范单位法人行为的迫切需要。
要使内部控制实质重于形式,需要内外部环境的互动引导及在关键环节的强制作用。在单位内部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应针对治理决策层对现代治理规范及治理职业化素养的认知程度不一、治理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建立定期
培训动态考核淘汰制,增强其内在主动性。②治理决策层应定期轮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握相关法规应成为领导者必备的条件之一:把抽考法规把握程度作为考核、选拔领导干部的必要条件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干部述职内容必须紧密结合实际,陈述其具体执行法规的情况;把是否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是否有效实施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并作公然表露。③单位要进行科学规范的治理基础工作建设,如:具体业务的定性定量分析、岗位程序的配置、治理质量标准和内部契约的细分、人力资源的动态治理和潜力开发、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等。④及早建立治理质量标准体系及对评价制度,它包括内容及程序两方面。⑤调整利益与权责的关系,让治理决策者的责任绩效与收益同一起来,使其治理聪明与技能职业化、收益透明公道正当化,真正融进激励和约束机制。⑥注重法规配套及互补,避免制定的内部控制规范与相关法规内容的机械重复,或条条框框形式上完备而缺乏可操纵性。应针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相关要素概括出操纵性强的要素框架规范,同时按其要求建立相应的系列指标,以利于对具体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评价。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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