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2)
2015-11-09 01:25
导读: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只要是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允许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如果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特别注意:一般合同均规定当有效合同价增加或减少一定比例(FIDIC第四版为15%)时,合同总价可以相应调整。但有的项目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减少,最后总价本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范围而得到补偿,工程师和业主故意以变更令V.O.,增加一些工程,并诱以优惠的单价使承包商就范。而这部分工作累计入计量结果后,承包商就失去了获得巨额补偿的机会。识破诸如此类的手段并拿出有效的对策,这也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任务之一。 索赔是对附加成本的追索,应在干扰、延误、变更、违约或勘察特殊事件造成损失时,及时发出通知,并严格地纳入月计量结算的轨道,违反合同中的程序规定可能会导致丧失权力或大打折扣。索赔是当今国际承包商保持生存的必需手段,是日常管理行为。索赔不是伤面子、碍面子的事;不索赔或做不好索赔倒真会被对方轻视。秋后算帐的索赔通常陷入被动。曾有个项目在初验后,提交了一揽子索赔,由于领导更替、调动和重视不够,一直拖到业主与银行贷款协议的最后期限将至,谈判地位很差,只得忍痛割舍许多本年很有希望的科目。 完整的同期记录、及时按合同要求发出通知是索赔成功的重要前提。
三、延长工期的罚款 有一些兄弟公司曾被巨额罚款,但仍有不少人缺乏严格的工期观念,不在乎进度落后于计划,更在乎造成延期要求的事件(非承包商方面的原因)发生时,及时整理和提出延期要求,而是到将要罚款的时日才着手开始申请;总以为只要心里有数,知道不是由于自己原因造成的就一厢情愿地认为会平安无事。 一般的恶劣天气不能构成延期的理由,非承包商自身造成的延误才可能被批准延期。这当中又分为可原谅但不获赔偿的和可原谅又可获赔偿的延期。所以,延期不只是免除罚款,还是经济补偿的来源之一,有时还可能成为调整单价的理由。工期延长也是常规索赔的目标之一。延期要求也是随事件发生一次一次提出来的,也不应该一揽子“秋后算帐”。 如果工程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拖了期,而业主又要求在原定工期内完工,承包商为此投入了新的超过投标预算量的资源,这就会构成加速索赔的动因,如果没有严密的论证和祥实及时的资料、同期记录、申请文件及批准等,就常常加了速而得不到赔偿,替业主承担了他应承担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承包商在投标时应正式提交预计的资源投入和生产效率等资料并得到确认,为日后对比、索赔埋下伏笔。
四、现场条件及其变化 一承包公司在打桩时遇一岩层,项目组绞尽脑汁,变换多种方法,旷日持久,最后终于自己加工设备把桩压了下去。而由此产生的延误,采取附加措施动用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勘察损失就都被默默地“消化”了。经事后考察,原标书提供的勘探资料上标明这一深度应为粘土层。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尽管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预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明:这属于与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在这类情况出现时,如不及时谈判、确定、并提出工期成本索赔要求,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