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的探讨(1)(2)
2016-01-26 01:02
导读:三、追溯调整资产减值预备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应在收益表中确以为用度,我国会计准则也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以为当期用度。笔者以为,
三、追溯调整资产减值预备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应在收益表中确以为用度,我国会计准则也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以为当期用度。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固然简单易行,但有可能将应计进折旧中的资产损耗一次性计进某一年度的用度中,模糊了折旧与减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若利用减值弥补资产损耗,不仅掩盖了资产在消耗中被弥补这一漫长过程,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一定空间,而且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提出对不同减值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若资产可能是由于折旧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减值,应进行追溯调整;若资产可能是由于用途重大改变而减值,在与相关的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后可将减值差额直接计进损益。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一般是在依据现在的情况来推测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后,对资产制定折旧政策。而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很大的不可猜测性,可能一段时间后,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实在际价值,此时,将这部分差额完全计进当期用度显然不符合收进与用度配比的原则。
为此,笔者以为,可以通过追溯调整将资产的损耗计进恰当的年份,防止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减值时,对那些受过往已经发生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影响而减值的资产,应对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而对于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产坏损,经济、法律环境突变等不可猜测的事件),由于不是以前各期积累的结果,也不对以前的核算有任何影响,可将其导致的减值计进当期损益。当然,追溯调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将资产减值计进以前年度,这样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数字,从而造成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到本期的现象。但只要对减值的原因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措施,对部分减值进行追溯调整是较为妥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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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减值转回金额的确定与转回方式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减值损失转回的最高限额上持不同意见。我国会计准则以已计提的资产减值预备作为最高限额,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原值减往摊销和折旧)作为最高限额。笔者以为,国际会计准则对此题目的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由于若可回收金额大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那么就会产生资产转回后的账面价值大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的情况。这样就相当于确认了资产增值,有悖于防止高估资产而计提减值预备的目的。
此外,笔者还以为,可对资产减值转回进行追溯调整,不将其确以为当期收益。首先,对其进行追溯调整可以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来操纵利润。其次,资产减值预备的转回与当期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联系,也无法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进,它只是对以前计提减值的一种修正,因此不能计进当期收益,应在以前年度与本期内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