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建设治理主体研究(1)(2)
2016-03-31 01:02
导读:组织协调。政府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直接组织者,在涉及城市规模、功能布局、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时,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承担组织者的角
组织协调。政府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直接组织者,在涉及城市规模、功能布局、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时,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承担组织者的角色,调集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城市建设牵涉的内容庞杂,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协调作用以理顺各种关系,协调好全局与局部、近期与远期、发展与保护等关系之间的矛盾。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强化日常城市治理,通过宣传和教育促进“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的形成,并取得人们对生态城市建设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等。此外,城市政府还要负责城市之间的协调。从内外两方面共同着手,以全面有效地推动城市建设。
鼓励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的政策手段是政府利用社会气力建设生态城市的有效途径,通过信息公然、社区自助开发和公众参加的方式来进行。鼓励公众参与的基本条件是信息公然,信息公然是鼓励公众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分级评价结果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企业形象。曝光计划会产生积极效应:使玄色标志锐减,清洁生产工艺增加,企业对生态经济的投进由被动变为主动,由于企业生命与环保业绩息息相关;公众生态意识大大增强,健康消费成为时尚;政府寻找到了一种投进少、效益好的生态建设途径。
(三)生态城市建设中政府治理运行机制的构建
建设生态型城市不仅是一个根本的发展方式转型题目,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治理模式再造题目。要从根本上进步城市的生态环境竞争力,就需要在政府、企业、社会中加强面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强化城市的环境建设和治理的经济手段与教育手段,并与之相适应建立一套新的城市治理运行机制。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加大生态城市建设治理执法力度,完善监视反馈机制;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居民
本质上说,生态城市治理的指导原则是“人本思想”。生态城市发展过程的一切诸如规划、建设、投资、调控等治理活动,在最后都会细化到某个具体的“人”的层次,也就是居民这一层次。作为组成生态城市治理的最基本的要素,居民个人的生态伦理或生态道德、生态消费的水平决定了生态城市系统治理的有序化和系统化的程度。生态消费,实际上,就是提倡环境废物最小化和资源利用可循环化。如有效的垃圾分类方法的推行,废弃电池的分类处理就可以很明显的保持环境不被破坏。居民通过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监视参与、环境投资参与和个人环境行为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居民的参与对生态城市的建设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监视作用。
社区
现代城市治理论以为,社区是居民的共同聚集体,社区作为生态城市建设治理体系主体构成重要的部分,就必须符合生态原则。所谓的生态社区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社区环境生态化。这主要是为社区内的居民营造一个优雅的自然环境,包括绿地、纯净的空气、相应的活动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到社区的发展和环境的承载能力,衡量指标应多为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共设施率。
社区发展的生态意识。作为居民有组织的共同体,社区发展也必须自始至终贯串着生态发展的原则,城市政府则应从整体上予以把握,主要是依据社区的类型如:产业社区、生活社区、贸易社区、教育社区等,把各个不同类型的社区作为生态城市建设治理的主体,使其具有不同的治理方式和发展方向。
社区对居民的组织作用。在我国,社区和街道的概念,在大多数城市可以做同一理解。可以由街道、工厂、学校、军事指挥机关等培养和进步居民的生态伦理和生态消费的意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跨社区具有相当的组织程度和组织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居民组织,其成员有着共同的爱好。社会团体的出现打破了社区地理上的限制,和居民社区共同构成了治理主体网络。这里所提到的社会团体是与生态城市发展有关的团体,如符合生态原则的绿色和平组织和动物保护组织等这样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能够使居民的个体的行为转变为团体的行为,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相对于纵向的政府治理体制而言,横向的社会团体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利于进步居民的文明程度,更有利于城市治理系统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