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才流动与竞业禁止(3)
2016-04-10 01:06
导读:三、完善竟业禁止的对策建议 (一)限制的行业范围 美国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有效性的判定首先是视其是否为保护雇主的正当利益即商业秘密所必须,其
三、完善竟业禁止的对策建议
(一)限制的行业范围
美国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有效性的判定首先是视其是否为保护雇主的正当利益即商业秘密所必须,其二要看该协议是否对雇员的生存权及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在此基础之上,即使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有效,对竞业限制的范围也必须严格限定在与被告可能知悉的原雇主商业秘密有关的范围内,而超出此范围的约定即使存在也属无效。
在我国的立法中,对竞业限制的范围也应从此原则,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熟悉的整个专业领域,或是扩大至其他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其范围应当与劳动者在原单位接触或者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
(二)限制的对象
竞业禁止协议是企业与特定的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对于签订对象的合理性,应依雇员职位的高低以及有无接触商业秘密机会,做出不同的认定。
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只限于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某些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对这种关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竞业限制协议只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违背真实意思的竞业限制协议均应属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三)限制的区域
竞业禁止的地域首先应以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主要销售或覆盖的地域为准,而不应扩大至全国范围。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在有限地域内存在有关商业秘密的利益。如果离职劳动者在这一地域之外
就业,严格说来与原用人单位并无竞争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应对之加以限制。然而对于一些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与雇员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往往不再局限于局部地区,而是扩展到全国甚至全球。此类地域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特征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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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地域范围可以确定为,竞业禁止协议必须以列举方式明确竞业限制的区域。对这些区域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仅限于其产品的主要销售区域,特殊情况下可以扩展至对该企业的经营利益有重大关联的其他区域,但企业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仅仅开放式的定义为“相关地区”是不应被认可的。
(四)限制的期限
一般来说,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及一个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国际上一般的期限是三年或三年以内,目前国内基本达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
而对IT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如果约定的竞业期限为一年以上,则对该领域的高技术人员的再就业非常不利,也会因限制人才流动影响企业间的公平自由竞争,从而限制了科技的发展。因此对这一行业的竞业禁止期限应规定为离职后6个月至一年。
(五)合理的补偿费
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实质上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也是对本单位竞争力的保护,以及劳动关系诚信度的强化。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经济补偿费的具体金额,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斟酌劳动者原就业岗位的性质与价值、同行业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来说,至少不能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参考文献:
1、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J].
法学研究,2002(5).
2、桂菊平.竞业禁止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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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丹波.对企业离职员工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思考[J].企业经济,2004(7).
4、张鸿.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J].企业与法,2001(6).
5、齐香真.竞业禁止规范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J].经济经纬,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