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财务软信息披露之探究(2)
2016-09-18 01:53
导读:2.财务信息预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对财务预测进行规定的目前只有证监会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 说明
2.财务信息预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对财务预测进行规定的目前只有证监会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
说明书的内容与形式》的盈利预测。尽管对预测内容、预测期间等的披露等都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但从上述的披露制度的变迁看,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
3.财务信息预测行为不规范。由于有效的财务预测体系没有形成,加之财务预测法规不健全,许多上市公司担心过分详细地提供公司的盈利预测将泄露公司的某些商业“机密”,因此,其公开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简明扼要,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充分或者有遗漏,或故意避重就轻,未能将编制盈利预测的基准和预测假设以及重要会计政策详细披露出来,使投资者难以获得全面的、真实的信息,据以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 4.财务信息预测内容不完整。财务信息预测内容不完整要体现在: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主要是盈利预测,很少披露现金预测信息。从信息的重要性看,现金信息与盈利信息具有同等重要性,从某些方面来看,前者比后者更为重要。评价一个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仅靠盈利预测信息是很难完整地评价其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之所以如此披露财务软信息,主要是处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经营成本的增加;(2)泄露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3)影响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正常行为。
二、完善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财务软信息披露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财务软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相应制度的制定与出台是关键。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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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财务软信息披露会计及审计准则。我们应大胆推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侧重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预测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财务软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2.建立盈利预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作为一种事前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该对盈利预测的准确性负责。如果不能在较高的程度上完成盈利预测,公司应当事前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在事后做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追究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也可据此提出索赔。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发行制度只注重对证券发行当事人的行政约束,却忽视了对证券发行至关重要的因虚假陈述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证券上市以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处理时也往往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无视投资者的民事损害。具体到不能实现盈利预测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细节。因此,盈利预测的披露亟需法律的引导,在盈利预测中应引入民事赔偿责任,量化虚假盈利预测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针对盈利预测等前瞻性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证券欺诈的法律要件如责任主体、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赔偿标准的确定等做出具体的规范。若盈利预测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诉称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从而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要求其对不实陈述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引进诚信免责制度。为保护善意发行人免于承担证券欺诈责任,必须为发行人制定一定免责条件,使得发行人依据法律做出合理的盈利预测,以供投资者尽可能地依赖市场信息做出合理的投资判断,从而使资源得以最优化的配置。美国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理论正是为发行人提供了这样一种免责保护。有鉴于此,我国应对发行人的免责条件做出系统的规定,并引进预先警示理论,建立安全港制度。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综上所述,财务软信息的公开披露能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据此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从而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可见,财务软信息披露在我国尤其是物流业将会引起更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蒋顺才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13.
[2]张力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分析 [M].四川: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