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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曾国藩的票盐制思想(2)

2016-10-21 01:15
导读:2.核定正杂课额及盐价。曾国藩说:“收课科则必须核定以昭信守。”[4]所以,他在整理淮北票盐的时候,先考查了淮北票盐的课额征收情况,之后制定措

  2.核定正杂课额及盐价。曾国藩说:“收课科则必须核定以昭信守。”[4]所以,他在整理淮北票盐的时候,先考查了淮北票盐的课额征收情况,之后制定措施规定:例收的每引报部正课银一两五分一厘,杂课二钱,外办经费银四钱,仓谷一分,河费一分,盐捕营一分,无可减免,仍照旧额征收。而团练、壩工、缉费、号项等不急之款,则一概删除。
  3.裁并各处厘金。咸丰三年开始抽收厘金以来,盐厘很快成为军饷的一个很重要的来源,以至于“处处设卡,节节抽收”,“各处军饷皆赖盐厘接济”[4],而商贩无利可图,将运盐视为畏途,裹足不前。曾国藩虽然也看到了厘金制的弊端,他说:“多添分卡是厘务最恶弊政”[6],但军饷攸关,他不可能将厘卡全行裁撤,于是他根据淮北票盐不分口岸,随地运售的特点,把以前的逐卡抽收厘金改为在扼要之地设卡分作两次抽收。
  4.严禁夹带重斤和出湖改捆。清政府自立“饷盐”名目以来,弊窦丛生,营弁下场捆盐,舞弊严重,一引官盐甚至敢夹带数引私盐,而卡员不敢阻拦,严重破坏了票盐法。曾国藩下令革除饷盐名目,规定以后官运、营运都只许到壩采买,不许再下场自捆,严令海分司督饬卡员认真抽称,查出包内夹有重斤,就照全船包数扣罚充公,包外夹带的也要严究查办。以前票贩在盐出湖时为了节省运脚和按包抽厘之费,都在西壩改捆大包,每包重一百二三十斤不等,改捆后盐票不符,以至有余票护私之弊,影响盐厘的抽收。所以曾国藩下令以后不许再改捆大包,车行、船户承雇出湖之盐时按斤论,不再按包论价。过壩时不但给予护票,而且由海分司发给舱口清单,以方便卡员凭单查舱,并且按包抽厘。禁止出湖改捆后不但方便卡员的稽查工作,而且有助于减少私盐,保证盐厘的如数征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
  
  淮北引地较为狭小,票盐制推行起来比较方便。而淮南引地广阔,淮南之盐行销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引地特别重要,但由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为太平军所占,淮南之盐难以运销。为了解决湘军军饷,曾国藩主张恢复票盐制,不再专行纲法,但又为收回淮南引地起见,他又主张把纲法的一些内容行之于票盐之中,这就是他的“寓纲法于票盐”的思想,他在同治二、三年间制定的淮盐运行楚西皖岸《章程》,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他说“刊章所载均系票盐之法。凡票商今年请引者,明年再来亦不拒,不来亦不究。今令销出一票,即须预纳后运之厘,不准多请,不准少运,是票商而责以纲商之道,亦所谓‘文不对题’也。鄙意饬招商、督销二局,物色真正殷商维持而护惜之,使其辘轳转运,暗寓纲法于票盐之中则可,勒令票贩尽充纲商则不可。”[7]由此可以看出,曾国藩反对“预纳后运之厘”和“不准多请,不准少运”的主张,认为这是“文不对题”,是“是票商而责以纲商之道”,主张“今年请引者,明年再来亦不拒,不来亦不究”,有点自由请运的味道。但是,他又要“饬招商、督销二局,物色真正殷商维持而护惜之,使其辘轳转运”,说明他又不完全是要推行票盐制,而是要借真正的殷商之力,使他们辘轳转运,从而完成新引之额的认运任务。他的这一主张是接近纲法的,“都是要让大商人领票运盐,不同之处只是未固定在某些专商身上”,这种“暗寓纲法于票盐之中”的思想,“实质上是一种混合票法与纲法为一体的论调,较多地带有纲法的色彩。”[8]   的确,曾国藩“寓纲法于票盐”的思想实际上是限制了中小商人运销淮盐的权利,背离了票盐法的精神。在曾国藩看来,小贩虽然数量众多,但不能行远,而淮南引地宽广,所以他想借殷实的票贩之力,来收回淮南引地,可见其“寓纲法于票盐之中”的思想是有其用意的。正如他自己所说的:“物色殷商,暗中保护,俨若以纲商相待,百家中不过数家,绝不形诸笔墨,则其道圆活而可久。”[9]后来,他又和李鸿章一起推行“循环转运法”,只要商人预纳后纲之厘,就可以循环转运,使得票贩实际上跟纲商没有了差别,纲盐制得以变相复活了。他后来甚至想把这一思想踵行于淮北,在复陈方坦的信中说:“此事寓纲法于票盐之中,既已见效于淮南,谅可推行于淮北。”[10]可见其纲法思想还是比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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