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2)
2016-10-23 01:23
导读:资金供应者的“逆向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筹资渠道拓宽,供应者数量增多,但目前我国的项目资金供应者仍是以银行为主体。以银行贷款为例,在
资金供应者的“逆向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筹资渠道拓宽,供应者数量增多,但目前我国的项目资金供应者仍是以银行为主体。以银行贷款为例,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投资主体中,有一些明知自己的项目质量不高,或者明知自己项目的风险很大,他们不会在可行性报告中披露这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也有一些项目的质量确实很高,风险也适度,但由于评估人员专业化知识的限制,银行无法直接分辨出这些项目的质量优劣来。此时银行的处境与旧车市场上的那个潜在买主十分类似。银行只能委托有关专门机构,如某些设计院式研究机构,加以咨询并赖以判断有关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委托咨询是要付出成本的,事实上只有当项目所需贷款额达到一定规模时,银行才考虑委托咨询。当项目所需贷款额较少时,委托咨询是件得不偿失的事情,这就是为什么银行对小项目的贷款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除非是全额抵押贷款。倘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时,上述的逆向选择问题就更为严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多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由于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于是便大量地出现了所谓的“投资无底洞”、“项目马拉松”的现象。
资金供应者遭受的“道德风险”通常表现在当项目建设者或企业领导人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后,可能会有一些不负责的开支行为,如购买豪华小汽车、装修高档办公室、以开会为由游山玩水等,其结果可能致使银行的贷款金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与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私营或股份制企业中,由于有较强的约束机制,道德风险问题不太严重。而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对企业领导者的约束软化,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较大。
与土地管理者的交易关系中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据报道,有一业主由于其合作方经营不善而破产,他所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当他获知对方尚拥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在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手中时,便杜撰可行性研究报告,故意夸大该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包括能给当地政府解决多少下岗职工就业问题,能拉动当地多少产业的联动等。当地政府一方面需要招商引资,另一方面要急于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最终做出审批通过的决定。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逆向选择”。其结果是,由于他的初衷是骗取合作方的土地使用权以减少其损失,当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他分文未投资,而是等待毗邻企业扩大规模需用土地时再高价转让。 在上述两类情况中,作为资金供应者所遭受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为普遍,尤其是存在于自有资金率较低的投资主体与规模较小的资金供应者之间。比如一家小银行将其资金的相当部分贷与另一家自有资本率低的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当项目竣工不久即发现市场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处于该企业产品严重滞销并面临破产的状态,这意味着小银行已不能指望该企业还本付息。倘若这样,那么破产的不止是这家企业,作为该企业的主要贷款者的小银行也可能破产。为了摆脱这种银企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局面,有一种办法就是银行继续注入更多的资金以促使该企业重上一个新项目,在这种孤注一掷的心理支配下,企业往往会上一个风险更大的项目。倘若该新项目再一次失败,由于企业的资产已经很少,不会更多的失去什么,而这家小银行破产风险必然增大。
在项目管理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合约的信息非对称性方面的原因,也有合约成本存在的原因;既有项目投资主体的思想观念原因,也有投入要素主体的素质原因等。因此,要防范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必须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进程,建立和维护市场均衡状态,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尽量校正信息的非对称性问题,更重要的是投入要素主体应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信息鉴别能力,尽量避免做出逆向选择,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实践证明,评估、监督和信誉激励是行之有效的三大手段。而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增强企业的伦理观念,加强道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