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公共管理中的公平(4)
2016-11-05 01:04
导读:作为提供公共物品活动的公共管理,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展开的。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人们在提供公共物品过程中的动机与在提供私人物品中的动机
作为提供公共物品活动的公共管理,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展开的。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人们在提供公共物品过程中的动机与在提供私人物品中的动机是相同的,或者说,人们在非市场(政治)决策中的动机与市场决策中的动机是相同的,都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角度分析,与市场决策不同的是,在非市场决策中,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个体的理性选择必然导致集体的非理性选择。这一非理性选择在提供公共物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从公共物品的生产角度分析,由于存在“搭便车”或“逃票乘车”的现象,人们不可能有效支付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公共物品就无法生产出来;从公共物品的消费角度分析,由于存在“囚徒困境博弈”或“牧人博弈”,人们无法合理消费公共物品。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除非共同体成员极少,否则,共同体成员必须向来自心灵之外的强制力(利维坦)心眼,这一强制力电就是公共权力。只有公共权力的介入,公共物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才可能在公共权力的作用下通过个体的理性选择形成集体的理性选择,个体间的理性博弈才能在集体理性的制约下达成最优均衡。公共权力的介入,虽然增加了公共管理的成本,但是作为“必要的恶”,它可以使公共物品得到合理生产与消费,使公共利益得到较好的满足。换言之,没有公共权力也就没有公共管理,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公共管理以公共权力为核心,使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具有了公共权力所决定的权威性。
公共管理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决定了公共管理中的公平是社会利益集团在公共管理中政治博弈的结果,是政府对社会利益集团利益诉求的政治均衡。如果说,公共管理如何对社会价值进行分配属于公共政策范畴,那么,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权力分配就属于制定公共政策的宪法规则。美国学者布坎南在分析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改革时指出:“是制定政策的宪法规则而不是政策本身成为改革的对象。”这一论述启示我们,只有实现公共管理中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才能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公共管理的公平。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实现公共管理中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必须处理好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力之间的关系。首先,发挥好民众的本原性主体权力。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民众作为公共权力的终极所有者,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终极权力,是公共管理的本原性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必须充分发挥民众公共管理的本原性主体权力,扩大公共管理的民主范围并提高公共管理的民主程度,实现民众对其他公共管理权力主体特别是政府的有效监督。其次,行使好政府的责任性主体权力。在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框架内,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一定范围(宏观公共管理与中观公共管理范围)内代表民众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成为公共管理的责任性权力主体。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责任性权力主体,必须就实现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对民众负责。为此,需要在明确政府职责的前提下,合理界定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权力,建立完善的宪法规则,确保政府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到民众的有效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管理中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