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治理和法律的途径分析行政服务中心面(2)
2016-11-16 01:15
导读:2.电子政务发展处于低级阶段。固然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将电子政府的建设放在较重要的位置,但是电子政务的发展还处于低级阶段。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自
2.电子政务发展处于低级阶段。固然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将电子政府的建设放在较重要的位置,但是电子政务的发展还处于低级阶段。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自动化程度较高,但是网上行政审批的探索才刚刚起步。大部分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还处于提供静态的政务信息阶段,动态的政务处理和与公民、企业法人的交流互动则很少见,中心的电子政务建设也没有被纳进到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同一规划中,离网上审批和网上监视的最高阶段更是远远。 挑战三:法律途径
1.缺乏法律依据。有学者以为,“行政许可中心这种集中提供行政许可的模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关于集中审批的规定。因此,这种模式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态度,以为《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意味着它(行政服务中心)不是一个独立单位,更不是法定部分,而仅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某种事的一种方式”。笔者以为正是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观点恰恰反映出行政服务中心在其正当性题目上既面临“正名”的机遇又处于如何使自身规范发展的尴尬。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提供了规范,为我国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审批主体权责不明确、审批事项范围过宽、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时限过长等弊端提供了解题思路,但是这种级别越高的法律越体现出了规定笼统、缺乏操纵性的特征,导致行政服务中心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
2.定位混乱。行政服务中心在现实中的定位较为混乱,行政服务中心在我国的产生是实践先行于理论,各级地方政府在效仿他人的同时,都结合了本地的具体情况。各地的行政服务机构的组建模式也大同小异。有些地方政府具有将发展行政服务中心作为进步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标杆的美好愿看,也有些地方政府不甘落于人后,急于将其打造本钱级政府的政绩工程。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地方政府改革的产物,但是全国性的法律规范的缺失却使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各自为政。固然积极地探索使实践可以成为检验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成败经验的重要标准,但是也为公共行政的“人治”弊端提供了衍生的土壤,有些地方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了具体具体的规定,其中不乏省一级的规定,但行政服务中心的定位随着领导的意愿而不同而大相径庭。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与发展假如少了行政领导的拍板与支持,任何决策都是难以实施的,相反,领导的一句话,则可以使其发展事半功倍。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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