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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2)

2017-02-05 01:04
导读:登记存在瑕疵是我们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构成要件之一,不管错误的原因是基于登记申请人还是登记机关,因瑕疵登记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关的

  登记存在瑕疵是我们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构成要件之一,不管错误的原因是基于登记申请人还是登记机关,因瑕疵登记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关的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体系
  (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
  《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于此法的规定,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是大势所趋。
  (2)健全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物权法》第19条,第20条对此有规定,但仅有这两条来设置这几项制度是不足的,可在未来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统一的登记制度,对申请登记的文件,登记申请的受理以及具体登记规则均做出统一规定。
  
  参考文献:
  [1][日]铃木禄弥著,渠涛译.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梅夏英,高圣齐.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71.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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