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4)
2017-08-14 01:11
导读:(四)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
(四)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经济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二是面临金融业入世承诺仅剩4年多的时间,迫切需要加快、壮大民族金融业。在国家财政拿不出更多的资本投资金融企业,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又缺乏迅速自我积累能力,在这种别无他路的大背景下,向民间资本、向私营资本、向产业资本寻求金融资本,是必然的趋势。与其放任自流逐步集聚风险,不如明令引导,加强监管,在加快提高金融机构全行业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把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三是有利于在我国金融领域形成公平、充分的竞争环境,特别是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如上表所述,目前法律制度环境对各类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待遇是不公平。并且恰恰是对背有大量不良贷款包袱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不公平更为突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身消化其历史问题,只能或者主要靠利差收入。在承担转轨时期沉重代价的同时,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与工商企业开展公平竞争,与海外资本开展公平竞争。工商企业与海外资本均可直接或间接地控股国内的金融机构。
具体有关监管制度的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特性,研究其风险监管,除了需研究其分别由各金融子公司业务本身形成的信用、市场、利率等一般风险外,还必须研究由其“集团控股”这一组织架构特性带来的特殊风险。在这方面,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联合形成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及其近几年陆续研究的一些原则,对我国提供了有益的意见。针对中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框架,研究我国的监管制度,必须回答:(1)金融控股公司要否市场准入?要否列入金融监管者的视野?(2)若需监管,在我国分业监管框架下,由谁监管?依据是什么?(3)为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控股集团内资本充足率如何?重复计算的资本如何剔除?(4)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应有任职资格管理?如何促使其树立金融从业人员的诚信与专业化程度?(5)监管部门如何防止控股集团内高财务杠杆问题的发生?应确立什么样的监管制度或指标?(6)如何充分获得金融控股公司内不受金融监管的工商企业信息?如何防止其经营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金融机构的传播?(7)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披露哪些经营信息,如何披露?(8)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在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要否制度化、程序化?如何制度化、程序化?要否建立监管牵头人或主监管制度?以上仅是结合我国国情的思考。确立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不少的经验和教训可供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