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2)
2017-08-18 02:29
导读:(二)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
(二)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不够合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
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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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划拨)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培根的话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三、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的关键。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①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国家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②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权的高速公路、标准厂房、各类商品市场、污水及自来水厂等),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股权分红,商品市场、标准厂房产权,水厂产权或股权分红等),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③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四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五是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