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评估的基本程序(2)
2017-08-20 02:30
导读:(一)基于工作而非基于工作者设立 绩效标准应依据工作来建立,尽可能反映被评估者的工作全貌。不同工作类型、不同层次的公职人员,由于其工作岗
(一)基于工作而非基于工作者设立
绩效标准应依据工作来建立,尽可能反映被评估者的工作全貌。不同工作类型、不同层次的公职人员,由于其工作岗位或职位等级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和要求不同,其绩效标准也应有差异。
(二)具体化,易于操作
绩效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对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的态度、业绩的好坏等指标应尽量具体化,定量化,实在难以定量化、具体化的部分,则订立任务完成程序表,设定达成的明确期限。[2]
(三)被评估者充分参与制定的结果
应最大限度地让被评估者积极参与制定绩效标准,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获取其最大的支持和理解。
(四)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绩效标准不应过于死板,应每隔一段时间(如一年)针对组织现阶段的策略、工作任务、面临的外部环境等因素对绩效标准进行检查,当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时,绩效标准也应随之改变。
(五)与被评估者的实际能力相符
绩效标准不应定得过高或过低,一般情况下,以多数公职人员都能达到的水平为评估的合格分较为恰当,而评估中的优秀分则应是通过一定的努力才可以达到的,从而对其产生激励作用。[3]
四、确定评估主体
(一)直接上级
雅克(Elliott Jaques,1980)提出的等级
系统理论(SST)认为,在任何有人类群体存在的地方都会有等级制度存在,而且提高生产率的关键是建立清晰的权力与责任等级,以确保组织中每一个等级上的人在智力上与他们的工作相匹配。因此,绝大多数组织的管理等级制度强调了上级对下属评价和开发的决策权,上级通常掌握着对下属进行奖励和惩罚的程度及时间,且人们普遍认为在所有评估者中,直接上级在判断行为与工作目标、组织目标的相关性方面处于最优地位。研究表明,目前约有98%的组织将绩效评估视为员工直接上级的责任。但直接上级评估却极易受偏见的影响,导致绩效评估较低的信度和效度。在很多情况下,直接上级很少能见到工作中的员工,而且,他们通常只花不足1%的时间观察员工(Komac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