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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价格监管法》的内容构想(4)

2017-08-20 04:49
导读:三、公共产品价格法治的配套改革 1.实行政企分离。实行政企分离是解决公共产品价格问题的关键。要建立管理者、经营者、监督者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的

  三、公共产品价格法治的配套改革
  1.实行政企分离。实行政企分离是解决公共产品价格问题的关键。要建立管理者、经营者、监督者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的公用企业运行格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改组为行业协会,行使行业指导权。按现代公司企业制度改造公用企业,使其转变成为没有行政性垄断的经营者。政府组建独立的公共产品价格监管机构,打破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使监管机构超然地行使监管职能。
  2.实行投资多元化。对于可市场化竞争行业应实行开放竞争,允许各种经济成分投资,也允许行业间相互投资,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产品的经营,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于某些不适宜于市场化的行业,保持国家垄断性,可实行特许经营,也可以采取股份制方式,吸收社会各界资本,组建股份公司,弥补国家财力的不足,提高相应产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总之,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量打破行业垄断格局,引入市场运作机制,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3.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机制。应建立有利于公众参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诉讼机制。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细化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众诉讼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个人或团体提起诉讼。建立小额诉讼“绿色通道”,让消费者方便、快捷地维权。建立团体诉讼制度,各类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代表本组织的成员直接提起维权诉讼。健全集团诉讼制度,清除集团诉讼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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