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创新思考(2)
2017-08-22 01:21
导读:电信服务业是中国最早施行政府管制体制初步改革的基础设施产业,它为中国政府管制理论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实证资料。同时,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体
电信服务业是中国最早施行政府管制体制初步改革的基础设施产业,它为中国政府管制理论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实证资料。同时,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实践对其他基础设施产业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意义。面对“入世”的挑战,纵观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发展现状,特别是电信市场因政府管制行为不当而存在的严重结构性缺陷,令人担忧。面对来自国内外的挑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在新的条件下如何对电信行业进行规制,值得探讨。
重构管制体制
政府管制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因此,重构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首要任务是调整管制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以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等为代表的中国基础设施产业一直施行典型的政企合一管制体制,作为管制者的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政企不分甚至政企一体化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重构管制体制的目标应是建立一个超越部门利益、与企业无行政隶属或产权关系的中立性国家管制机构,即政府应当从电信服务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维护者,破除管制机构与被管制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使管制机构能够依法超然地行使正当的市场管制职能。近年来,世界各国在电信改革中,普遍建立了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全球目前已有近百个国家依据《电信法》设立了专门机构,它们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并拟定法律草案和法律援助范围的实施办法。
建立完善的电信法律保障体系
健全法律环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保障竞争有效和有序进行,是十分急迫的。纵观全球电信改革,都是从电信立法或修改电信法开始的。美国1934年制订第一部电信法,到1996年新电信法颁布,新旧电信法成为美国电信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所以,针对电信业存在的问题,目前首要的是加快电信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电信法律保障体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政府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应加紧制订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加入WTO的行业规制方面的研究。由于WTO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我国电信业的发展也面临着遵从新规则、掌握新规则、利用新规则的挑战。应该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过去仅仅针对国内电信业的竞争管理办法,依据WTO相关条例和国际电信业市场的通用规则,建立一整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竞争规则摆上工作议程,使地方电信业市场逐步形成“依法监管、开放公平、对我有利”的竞争局面。
预先确定互联互通规则
在电信业,形成有效竞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竞争者进入市场时肯定会面临着许多困难。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开放电信市场是一回事,在实际中解决引入竞争后所出现的问题则又是另一回事。由于本地网络和接入市场具有自然垄断性,竞争难以展开,因此,新进入者往往需要借助互联互通政策,或者特殊的市场准入帮助。虽然利用非对称管制协助市场准入是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但是这种做法也带来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偏向新进入者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这种政策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特别是在国外运营商进入中国市场以后,非对称的管制政策更不可行,因而有效竞争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公平透明的互联互通政策。至少在中短期内,公平透明的互联互通政策寄希望于由运营商自己协商解决的答案是行不通的,最终需要由政府部门出面来确定游戏规则。
参考资料:
1.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M].上海三联书店,2001
2.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1
3.夏大慰,史东辉.政府规制:理论、经验与中国的改革[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