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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改制与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4)

2017-08-22 01:25
导读:二、制度性遗产失效和乡镇的弱势性格 在评价乡镇企业早期,特别是在回顾了“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的发展,比较了他们之间的异同之后,费孝通

二、制度性遗产失效和乡镇的弱势性格

  在评价乡镇企业早期,特别是在回顾了“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的发展,比较了他们之间的异同之后,费孝通说:为什么公社这个制度能够这样容易为农民所接受,而且运行了20多年……在生产队的具体运行中,我看到了传统大家庭的影子。家长做主,统一指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岂不是一个家庭或家族的根本组织原则么?从这个角度看去,社队企业的发生,它的经营方式,招工和分配原则,无处不能从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里找到对应(1992,542)。

  这就是说,人们对公社制度的接受源于中国家族制度的传统,而乡镇政府对于乡镇企业的“中国家族式权力结构体系”则是构成其快速发展的原因,在那里,乡镇政府在企业的发展中承担了一些除了“家长”以外他人无法承担的责任。首先,资本信用担保。根据黄仁宇(1997)对威尼斯、荷兰、英国、法国等地的,资本主义的信用制度是在长期的商业互动中培养并由法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中国的尚未涉及到商业信用领域,更没有商业互动本身所培养的企业信用,企业和银行之间无法形成信用合作关系,因此必须借助于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必须可以信用并能够承担风险,在地方社区中,政府是唯一的选择。第二,人事信用担保。在城乡户口仍然包含着极大利益差别的前提下,在个人的职业直接到家庭的收益、地位和子女前途的制度环境中,企业自身没有能力保证技术人员的利益在职位移动中不遭受损失,也不能像当时的国有企业那样为技术人员提供福利补偿,而政府却可以。虽然政府并不具有实力(譬如货币实力和物资实力),但却具有调动资源的制度性能力,譬如户口和其它利益分配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运作。第三,对集体财产的管理。在企业缺乏信用的制度环境中,在个人信用没有法律保障的条件下,个人也没有能力承担企业管理风险。作为人民公社制度遗产之一,乡镇政府天赋性地具有对集体财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而且只有政府才具有这样的能力。人民公社制度性遗产便地构成了对企业经营要素的替代。第四,制度安排。即使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建立了信用合作关系,譬如通过将人际之间的信用转移为企业之间的信用,由于银行行为并没有商业化,仍然保持着人民公社时期的行为模式,即直接听命于政府;同时,原材料也不可能通过市场获得,技术人员也不可能通过市场的方式运作,产品销售也不能通过市场途径实现,因为在完善的计划体制下,并不存在生产资料、劳动力和产品的自由市场。另外,政府还控制着税收政策资源。在这样的环境中,如果没有政府的制度安排,乡镇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本寸步难行,更不可能获得飞速发展。除此以外,在意识形态仍然被表述为一种约束性制度的条件下,政府的信用替代还必须借助一个条件,那就是集体所有制。在姓“资”和姓“社”仍然是一个敏感区域的年代,乡镇政府的这些由制度所赋予的信用和制度安排是无法被运用到非公有制企业的,因为,任何一个干部集团都不愿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开玩笑,更不会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去冒风险。这样,广阔的市场空间、人民公社制度传统、集体所有制、极度富余的劳动力和有效的产业传统共同构成了乡镇企业发展的必须条件。这也是为什么在80年代很多私营企业努力希望戴上一顶集体所有制“红帽子”的根本原因。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由此看来,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威权主义的模式,即乡镇政府控制着企业成长和发展所必须的资源,并通过对资源的配置,控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二者之间,企业所具有的、能够用来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资本非常有限,地位也不平等,政府和企业之间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与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合作协议的法团主义并无关系。(注:关于法团主义的发展,参见张静(1998)《法团主义》中的附录“法团主义的命运:过去、现在和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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