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制——建构责任政府的路径分析(2)
2017-08-23 01:51
导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此类推,各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此类推,各级政府都要承担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立法机构,具有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法定权力。同时,人大只有产生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才能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因此,相对人民来说,人大与政府应该具有连带责任关系。可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制度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政治问责的力度,就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组成人员政治责任的追究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预算控制权。其次,要完善人大罢免权,对启动罢免的情形、罢免案的提出、罢免案的审议与表决程序要予与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对有关引咎辞职的具体规定要用法律的形式给与明确,增加可操作性。此外,还要健全与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度等等。
(三)完善行政道德责任机制
政府官员对政务的负责精神与政府官员的从政道德具有密切的联系,政府官员政德的自觉性,对于忠实履行政府责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具有崇高政德的政府总是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官员的道德水准深刻地影响政府的负责态度。1999年国际行政科学学会特别会议的主题定为“公共行政中的责任:民主、效率和道德的整合”确切地反映了责任政府与民主、效率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可见,责任政府的建设与政府官员从政道德的建设必须有机统一起来。要对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如忠诚于国家和社会、服务于人民的价值观、权责并重的理念等等。加强公务员个人伦理建设,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务员道德法,把对公务员的道德规范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此为依据,对政府公务员实行严格的道德问责制。使公务员知道什么是该做的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从而让公务员有正确的伦理定位和价值取向。将政府所承担的责任通过公务员对其职业道德规范的认同,内化为公务员的主观责任则更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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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
实行问责制中关键的是要有一套科学的界定责任的方法,其前提就是政府职能的清晰化和职能分工的明晰化。只有在准确界定政府职能精确划分其职能边界,政府内部职能分工明确清楚的条件下,才可能建立科学的责任分担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保证,政府是不是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将不再是政府自己说了算而是由公民来评估,而公民评估责任政府的标准自然是政府是否及时回应了他们的需求,是否提供了令他们满意的服务,当公民对政府的服务不满意时就说明了这个政府没有进的应尽的责任,该政府就要承担相应的失则之后果,这是实实在在的责任追究机制,而不像管理型政府下,由于政府绩效的难以量化而使责任追究机制相同虚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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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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