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入世”后我国进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想(2)
2017-08-24 03:00
导读:在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仍然很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混淆,经济管理主体、所有权主体和经营主体职责不明的现
在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仍然很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混淆,经济管理主体、所有权主体和经营主体职责不明的现象还在较大范围内存在。因此,“入世”后,我们应该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对外贸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进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 在下放进出口经营权方面,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享有与国有外贸企业同样的进出口权。根据暂行规定,政府还对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试点工作,并赋予一大批企业边境贸易经营权。“入世”后,我国应逐步放宽企业申报对外经营权的条件,通过试点逐步取消企业进出口权的审批制,直至加入WTO的3年内实现企业进出口权的依法登记制。为了向依法登记制转变,必须建立和加强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制度,推动企业代码在海关、外汇管理以及出口退税等进出口环节的应用。在企业经营范围方面,除极少数特别重要的商品如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等由国家核定的公司经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原则上应该放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