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首推行政问责制:政策文本解读及其分析(2)
2017-08-24 03:20
导读:三是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由于行政责任未能与行政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行政责任既不明了,也不确定,行政责任的追究只能退到最后的底线:过
三是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由于行政责任未能与行政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行政责任既不明了,也不确定,行政责任的追究只能退到最后的底线:过错处罚。事实上,过去我们主要是靠监察部门按行政法规对行政官员进行监察处理,一般带有法律法规的处罚性,犯有严重过错才处理,而对“无作为”但不犯错误的行政官员则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无过便是功”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为官之道”。一些行政领导者随心所欲,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盛行,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若无其事,甚至还趾高气扬:而另一些人则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凡事随大流,美其名曰人人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平平稳稳地工作,慢慢腾腾地升官。这两种类型的“官”虽然“风格”迥然,但其感觉却是殊途同归:“中国的官好做!”这种现象早已为我国的老百姓“千夫所指”而不堪容忍,正在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是迫切要求尽快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问责制相继在长沙、南京、成都和山东等地出台了。
[理论分析]
行政问责制突出了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一致的原则。这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基本规律。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一致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领导者的职责和其行政职位、行政职权是统一的。行政领导者要有行政职位,即行政领导者在国家行政领导机关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这是行政领导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前提。行政领导者要有行政职权,即来自于行政职位的权力。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它是行政领导者履行职责的必要依据。行政领导者要履行行政领导职责。行政领导者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处于一定的职位,具有一定的职权,就要承担国家委托的一定的工作任务,并对国家负有责任,这就是行政领导者的行政领导的职责。(2)行政责任和行政权力是对等的、平衡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责任和权力是行政组织中两个基本概念。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及其后果。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和完成行政任务的权力。在设置行政组织时,既要明确规定每一管理层级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又要赋予其完成职责所应有的行政管理权力。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3)
履行行政领导职责,是行政领导者含义的实质和核心。作为领导者,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权力是尽责的手段,责任才是领导者的真正属性。列宁指出:“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工作完全负责。”[2](P554)行政领导者决不仅仅是掌权者、管人者,而首先是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工作实绩和贡献来表明自己的责任心,表明自己对工作的胜任,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行政领导者。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admistra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