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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观念”视野下的国家政治安全研究(1)(2)

2014-01-17 01:12
导读:正是因为作为国家观念的国家认同意识如此之重要,“社会整合”就成为了一国政府维护政治安全的必由之路。对外,国家是以固定的领土和正式成员资格
  正是因为作为国家观念的国家认同意识如此之重要,“社会整合”就成为了一国政府维护政治安全的必由之路。对外,国家是以固定的领土和正式成员资格为存在基础的;对内,“社会整合”则是一个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现象。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整合”的确需要政治智慧和使社会意识形态统一化的灵活的政策及法律调整机制。一国诸多社会群体的历史,既可能成为社会整合的积极动力,也可能成为统一化的包袱。这些历史因素处理不好,就可能留下祸患,成为民族极端主义言论和行为勃兴的社会意识沃土。在这方面,比较成功的典型国家是中国大陆的民族政策,而明显存在问题的国家则包括殖民地独立后的许多非洲国家、英国(北爱尔兰独立问题)、土耳其(库尔德族分离主义问题)、前苏联(白俄罗斯与其他民族关系冲突)等等。可见,基于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社会群体意识的整合不可或缺,但在整合路径和指导原则上,则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在“政治安全”形态上呈现出不同特点,导致不同的后果。
  
  四 宽松、开放的政治意识形态环境与国家政治安全
  
  意识形态指“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状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作为意识形态安全范畴中的政治意识形态安全指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不受侵害,使其稳定存在和健康发展。在冷战时期,以苏美为首的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峙,实际上就是两种政治意识形态尖锐对立的表现。
  政治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渗透力,它既能抵御外来思想文化的渗透,也能瓦解他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应当承认,以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的后冷战时代,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并未减弱,反而更加复杂,更加隐蔽。在这一点上,许多研究和倡导国际人权的西方学者也不乏类似看法。 中国大学排名
  在对内意义上,政治威胁针对的主要是政治意识形态与定义国家的其他基本观念的合法性。而“国家的合法性与经济或社会成功牢牢地维系在一起”。一国经济不发展,财富再分配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社会保障体系羸弱,都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最终危及政体的合法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间竞争(尤其是大国之间的竞争)不仅仅只是军事和经济实力等物质力量的较量,同时也是政治制度“比较优势”的较量。保障国民安全、社会安全的不仅仅只是来自物质文明的成果,还包含着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成果。可见,社会秩序的安全和包括执政党安全在内的国家政治安全主要靠的是“内因”起作用,牢牢把握住基本原则,不断地修炼内功,不断加大各个领域的改革力度,努力地进行民主与法治建设,集中精力推动经济发展,方能真正赢得民心。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十分复杂,而新旧安全因素交织在一起,更使安全问题扑朔迷离,难以琢磨。这要求我们开拓思路,放眼向前,否则就只能在原地兜圈子,难以实现在既有历史条件下的理论创新。
  笔者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为搞垮冷战时期能与美国抗衡的唯一对手(前苏联),瓦解东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用尽了各种手段,通过对这一地区的渗透,进而对政治发展了如指掌,每每在关键时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加快了苏联、东欧剧变的历史进程。”但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长期以来,含前苏联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主流理论与非主流理论从未能在理性的平台上充分争鸣和相互借鉴,导致这些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总的指导思想上存在极端片面性和武断性。这样的主流意识形态势必会深刻地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导致人们生活水准的不断下降,民怨沸腾。而广大民众在“国家认同意识”上的分裂,又使执政党和政治运作机制丧失了民意的坚实基础。前东欧各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非“极左”就“极右”的大政方针,必然会导致“国家认同意识”和“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出现裂变乃至巨变的可能性。换言之,长期以来“言路不畅通”、“理论不争鸣”的事实,导致一经“开党禁”、“开报禁”(如前苏联在叶利钦主导下),就极可能形成“一边倒”的话语霸权,各种极端主义思潮就会在各种势力支持下,通过各种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可见,在法律和政治双层机制保障(与合理限制)下“解放表达”,有利于国家安全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执政党长治久安。开放的政治制度安全机制的有效运转,加之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变革机制,是保证国家政治制度安全的根本之所在。这种安全之保障需要激发民众在内心上的认同,因为正是这种社会各界发自内心的认同感,才能形成一种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才能转化成一种不可阻挡的主流国家认同观念和政治意识形态,从而维护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安全。
  
  五 民族意识、宗教信仰与国家政治安全
  
  民族意识和宗教信仰是国家观念的组成要素,因而民族观念和宗教信仰自然是国家政治安全所指涉的对象。民族既是一种绚烂多彩的文化现象,又是一种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了民族精神对国家政治安全的深层次作用。它从根本上影响着国家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国族文化认同能够完全取代国内各民族对各自文化传统和文化特征的依恋、坚持和固守。”当然,民族精神的历史继承性特征并不能成为借鉴和排斥他国或他族文明的理由或借口。北美和西欧许多奉行宪政主义的民族国家遵循的是一种宽泛的“国家观念认同”理念,即主张“多样性”。不过,在兼容并蓄的同时,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主次的差异。因为对主流文化和传统的呵护总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文化多样性”也只是在不危及主流国家观念形态安全的前提下的“多样性”。这在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中都可以找到例证。民族主义是一柄“双刃剑”。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民族主义能够上升为爱国主义,它就成为国家统一和发展的强大聚合力量;如果民族主义表现为狭隘的民粹主义或者民族分裂主义,它就有可能成为国家统一、发展和开放的大敌。 中国大学排名
  在此,有必要再思考与“民族自决权”的有关理论和实践。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与国际法文件在二战后的数十年中曾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它却又成为了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者借以合法与正当化的工具。这说明,任何理论一旦被视为超出一定历史条件的“绝对真理”,并将之作为教条来遵循,就可能会产生一些荒谬的结果。在此,西方学界部分人权法研究者的观点值得借鉴。例如,国际法学家福兰克教授(T.M.Franck)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的视角指出,“除非是在非殖民化语境下,现行国际法并不承认某一(些)民族或种族享有脱离所在国管辖的自决权,但是国际法也并未确认这些民族或种族必须承当维持国家领土完整的义务。可见,自决权享有与否的问题,属国内法范畴。只有当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才会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问题。”而赫斯特翰·纳莫姆教授(Hurst Hannum)则从国际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主张“只要一国中某个民族在实质上受到了平等的对待,不存在暴政威胁或压制等大规模的人权侵害活动,就不应当在所属国内主张所居住区域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分离要求”。即使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设想,“如果当今世界上约3000个民族都要求独立建国并付诸行动,那么整个人类社会起步时都将陷入争夺权力、领土、资源的空前浩劫之中。如此,人类文明将毁于一旦”。
  应当指出的是,《联合国宪章》只是在一定语境下肯定了民族自决权的合法性。该宪章第一章第2条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1960年,联大通过了著名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阐述了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广大被殖民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享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权利。在《独立宣言》通过后不久,联合国大会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与条件:被视为拥有自决权的领土指的是其统治国不仅“在地理上与其分离,而且种族或文化上也与其不同的地域”。由此,就排除了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各种自决要求。该《独立宣言》成为了西方列强统治下的亚、非、拉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合法武器。近年来,在并没有发生种族灭绝、歧视和隔离,甚至并没有发生大规模人权侵害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包括民主国家在内)仍然出现了严重的民族分裂问题。应该说,这种分崩离析是执政政府历来民族政策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妥当处理或者对分裂行径处置不果断所致。可见,只有将国家政治安全与民族安全、个人安全统一起来予以历史的和现实的解读,方可能对自决权所产生的“悖论”,形成一种实践理性上的客观立场和应对之策。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宗教是相信存在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主宰万物与人类的社会意识。汤因比说:“逆境的加剧会使人会想起宗教。”“宗教既能使社会目标神圣化,以此来稳定社会现存秩序,它同时也可以提出新的社会目标并使其神圣化,促成动乱与革命,动摇和瓦解现存社会。”目前全球猖獗的恐怖主义活动无不打着“民族主义”和“宗教信仰”的旗号,以主张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西方强国针对宗教极端主义者、民族分裂主义者一贯采取内外有别的两面政策,使得宗教问题、民族问题更为复杂化。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跨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已然上升为影响中国领土安全的突出问题之一。新近发生的“藏独”事件和近年来在国际上比较活跃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和泛突厥主义均波及中国西北边疆地区。事实上,有关保护宗教自由的国际法律文件和相关国际、区域性法院、人权委员会的司法案例和咨询报告均强调:“宗教或者信仰自由受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者道德或者其他人基本人权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内;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者强暴者,应用法律加以制止。”
  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一直采取一种多元民族文化的整合策略。作为国家与民族概念的“中华民族”被理解为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多层次和多样性的有机整体。按照这种民族间整合的逻辑和历史经验,为了追求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运而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很好地化解了民族间的冲突,为民族共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西藏,新疆的分裂与恐怖活动愈演愈烈,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情绪的刻意弥散。因此,为了抑制分裂活动,增强民族团结,如何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民族间认同为基本目标,以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宗教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长期任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六 结 语
  
  处于社会大转型期的中国,如何面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对国家安全所带来的挑战,是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在国家观念视野下思考国家安全问题可以给我们提供研究问题和发现问题的新思路。站在民族与国家兴亡的角度充分认识和加强“国家认同”的制度化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国民的凝聚力。在政治领域,继续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解放思想,尤其是“解放表达”,有利于营造宽松的政治生态环境,使国家政治安全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尊重与保障人权,注重社会公平,妥善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能使政治安全奠定在社会安全的坚实基础之上,从而真正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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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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