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素(1)(2)
2014-02-24 01:27
导读:现代 政治 文明的 发展 表明,作为一种思想和制度或体制的法治,它要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就必须有它的实践形式。在我国 社会 中,这就是“依法治国
现代 政治 文明的 发展 表明,作为一种思想和制度或体制的法治,它要发挥自己的特殊 作用,就必须有它的实践形式。在我国 社会 中,这就是“依法治国”。什么是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 法律 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 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 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 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 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这个概括,既是对“社会主 义法治”基本要求的一个 科学 说明,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特征的深刻阐述。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
首先,是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在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各种机关 、团体、政党和个人的政治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最高准绳,都必须服从法律,实际上 就是要服从人民的意志。这就否定了传统的“国家至上”,“政党至上”的观念。每个 人都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 组织和个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意识上的这个根本性的变革,是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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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国家的建立,法律制度也必然产生根本性的变革,这主要是表现在整个社会 法律机构的专门化,法律权力运行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立法、司 法、检察,都有专门的机构独立地行使其各种法律权力。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 使,不受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和法律具有相对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除了国家立法机关之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宪法和法律 。没有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任何权力的根据和来源都是宪法和法律,所以任何权力都 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
其次,是社会权力结构的进一步法治化。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是该社会民主政治发 展程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因而也是该社会政治文明发展 历史 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由 于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社会结构日益法治化,而这种法治化了的社会结 构,就使各种不同权力主体的性质和地位。具有了确定的法律依据;各种权力主体之间 的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界限;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交往,有了正常的法律规范。这样 ,就形成了社会的经济权力主体、政治权力主体、国家法律权力主体和国家行政权力主 体之间,建立在统一的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职能明确又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和 企业 的关系、执政党与政府的 关系、国家和政府的关系(法律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企 业、政党、社会团体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都逐渐建立起了法律关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再其次,是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权力运行 机制上所形成的根本变化,主要表现在由权力运行机制的人治性质转变为权力运行机制 的法治化。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要求各种不同的权力主体依 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执政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权的行使,实质就是依法执政;经 济部门即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要依法经营: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依法行政;国家 法律机关行使法律权力,如立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同样也必须依法行使自己 的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力,这样,各种不同的权力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过程中,就排 除了对权力正常运行的非法干扰。
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各种权力主体在权力交往过程中,要 有确定的法律权力中介。这实质上是任何的权力运行过程中,都要受通过法律权力中介 而形成的不同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一般来说,在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各种权力主体之 间是没有直接的行政性质的隶属关系的,而且,没有特殊的情况,权力主体之间也不能 直接行使权力。我们所说的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就包含了这个意思;同时 ,不同权力主体之间互相行使权力,必须成为一种法律行为,不能是直接的行政性行为 。比如说,执政党要使自己的某些政策主张在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中实行,那就必须把自 己的这些政策主张提交立法机构,变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令,由相应的国家机关 去执行。这就是说,党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它不能直接向政府或企业发号施令。同 样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向作为经济权力主体的企业发号 施令。当然,法律机关对其他机构行使法律权力,也是如此,这就是说,法律机构的权 力也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实践证明,这对于清除各种特权现象,克服各种形式的腐败 ,是一种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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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主政治的法治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同样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就是要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那么,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首先,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曾经意味深长地说过:“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 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 问题 ,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 种比较 方法 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 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 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 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十分深刻的。”[3](p333)
我们看到,在这里他特别强调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内容 ——制 度改革,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从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 革问题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他所讲的“制度”,主要是指“领导制度”、“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还包括“领导体制”、“管理体制”,等等:如果从广义上说,这 里所说的“制度”,也包括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中的一些环节。概括起来说,这里所说的 制度改革的“制度”,实质上是指社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权力秩序、权力运行机制。
我们党和国家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民主程序原则的建设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这是走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步骤。关于这个问题, 邓小平在 总结 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时候深刻地指出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 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 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p146)这就是说,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这是克服国家管理和党的领导中的唯意志论弊端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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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在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时,非常强调坚持和完善社 会主义民主制度。这主要是指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 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民主权 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
其次,是民主政治的程序化。
一般来说,程序性原则,实质上就是对于进行某种事情在空间、时间上的规则性要求 ,以保证事情进行的有序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合法性。民主政治过程中的程序性原则 ,也是这一类性质的要求。程序本身是一些形式上的规定,或者说是形式上的民主,但 是,民主政治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对权力制约机制的实现,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 没有完善的程序的民主制度,是一种不完全的民主制度。
民主政治过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它标志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向着制度化和法律化 的现代水平前进。而民主政治过程的这种制度化、法律化,即民主政治的稳定的法律形 式,对于保障实质性民主内容的实现,是不可缺少的条件。民主制度的程序性原则,是 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也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基本特征。民主政治作为一种 权力制约机制,它的作用首先体现在权力主体在其授权的过程中,能不能保证权力主体 对被授予者权力的制约,这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看在授权的过程中,能不能严格遵 循法定的授权程序。在现代民主政治中,选举本身是一种民主的授权形式,所以,由选 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授权过程,也必须遵守严格的民主程序。授权程序,也是一种民主 的权力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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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其次,是健全民主政治的监督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此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 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实践证明,没有对权力的监督 ,不是完全的民主政治,或者说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要不断增加 政务活动和组织干部工作的政治透明度。程序上的公开,是群众能够实现监督的前提; 而政治透明度的增强,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政治文明水平的一 个重要标志。
注:
[1]《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2]《邓小平文选》第3卷。
[3]《邓小平文选》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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