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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1)(3)

2014-09-16 02:10
导读: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体现了一定价值内涵的行为组织图式。“法治是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体现了一定价值内涵的行为组织图式。“法治是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张文显:《法学基 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91页)“实现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行 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同时,“个人权威要服从于法律权威,权力要服从于法律 。”法治决非仅仅意味着单纯的法律的存在,它要确立法律的统治的治理理念。法治(ruleoflaw)不同于依法而治(rulebylaw),真正的法治是以法律为治国之宗旨,而 依法而治是以法律为手段。法治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 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 的尊严的原则”(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81页)。法治既以 法律为最高准绳,同时也对法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善良之法 。不对法律提出这一合理要求,则仅仅是依法而治,排除法律的渊源这一问题,它就是 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使权力服从法律是法治的根本内涵,也是法治的神圣使命。这是 从法治的实质层面上探讨其价值取向,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为保障民主、人权、并且要求 权力服从法律的规定,但是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法治所必须考虑的,法治的实质正义与 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都是必需的。这是一种试图将法治纳入到社会秩序与社 会生态系统中的广义的法治观。它涉及到对公共权力的价值与功能的理解,这是对法治 精神的揭示,但缺少程序化的实施标准,而程序化讲求的是既要存在着对正义结果的衡 量标准,又要具备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目的的程序。而这种程序在中国这种具备浓厚规则 试错(对即存规则的讨价还价、人情漫溢)环境下,程序化是急需的,也是必然的。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一种局限于公法领域的国家治理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下,法治的含义有三种:一是实行宪政,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确定政治 权力划分的基本规则、确定国家活动的基本范围、确定政府作用的领域与界限;二是实 行行政法治,公共部门的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公法约束,公共部门不能从事没有法律依 据的活动,公共管理活动要以普通法为基础,而不是以行政规章为基础,公共部门活动 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是政府管理要以公平、统一、无歧视的公共管理为基础。” (李军鹏:“自治、法治与善治: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去向”,《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 001,1)它将法治理解为对国家政府的公权力的限制,这确实突破了中国传统法治理念 ,这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然而它难以也不能全面反映法治的真正内涵,因为法治作为一 种治国方略,决不仅仅意味着对权力进行限制,体现社会“正义”或正义观念的公法并 不能替代体现私人行为的规范的私法。治理国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这种法治是对公法 领域的公共行为——政府权力的规范,在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同时,公民的私人行为亦 需要受到保障与规范,尽管这样并非其本质。
  第四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一个包含着多重内涵的治国思想。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 种意识,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即法具有 普适性和正义性;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它排斥以个人为 轴心的统治方式。(刘作翔:“思想的价值与法治的理念”,《法制日报》,1999年7月 22日)认为,法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然秩序,它有三个含义:第一,法治意味着对权 力的制约;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就是法律的普适性;第三, 法治意味着形式正义。(李波:“法治的意义”,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2000,81页) 强调法律的形式正义,它近似于哈耶克、韦伯等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我们可以称之为 程序性法治观。强调这一点在原本缺乏程序化法治的中国社会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以 之否定或忽视了法治的实体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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