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主权、人民主权到公民权利探析(1)(3)
2015-01-02 01:37
导读:(二)、洛克对君主主权的批判 虽然布丹和霍布斯将主权授予了君主而不是上帝,打破了君权神授说,把政治权威从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二)、洛克对君主主权的批判
虽然布丹和霍布斯将主权授予了君主而不是上帝,打破了君权神授说,把政治权威从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促进了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但是这种思想却违背了民主宪政与法治的思想,后来约翰·洛克的同意说、法治思想可以看成是对这种主权在君的思想的一种批判。
洛克用契约论为公民不服从和反抗政治权威的权利进行辩护。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褫夺的。政府权力作为来自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受委托条件的限制,即不能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当政府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政府就解体了。
洛克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批判了君主专制制度。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并不是按照法律来进行治理国家,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治理。此时人们的处境比自然状态下还要糟糕,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要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们享有运用自己的权利来保护生命和财产的自由,但是在君主制度下,人们已失去了上述自由和权利。7洛克认为君主必须服从国会,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必须从属于立法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洛克批判君主主权理论,赞同人民主权,虽然他从没有直接使用"人民主权"一词。
可以看出洛克所主张的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以人们的同意为基础。洛克通过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为民主宪政和法治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人民主权:从抽象的到具体的
(一)、卢梭与人民主权学说
法国思想家卢梭进一步发展了主权理论,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由公意构成;主权者是由全体个人结合而形成的有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人格。卢梭认为主权有如下性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在卢梭看来,意志是不可转移的。
第二、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卢梭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并对代议制持强烈的批判态度,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8代议制度只会使人丧失自由和尊严,因而卢梭对古希腊、古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大加赞扬。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佚名
论儒家传统如何支援现代民主
拓展民主的制度空间:构建一种新的基层民主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