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君权与相权冲突问题—兼(4)
2015-02-07 03:05
导读:尤其是遇到紧急情况如大规模的战争时期,需要作出快速、灵敏的反应时,官僚组织往往显得迟钝、笨重和运转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往往会绕开现有的官
尤其是遇到紧急情况如大规模的战争时期,需要作出快速、灵敏的反应时,官僚组织往往显得迟钝、笨重和运转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往往会绕开现有的官僚组织和行政渠道,另外组建更为灵活机动的决策指挥中心,从而造成君权与相权的摩擦。汉代“内朝”与清代的军机处的产生就与战争等非常事态有关。
总之,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不仅提供了君主专制制度所需要的服务与功能,还产生了与后者相排斥的倾向和属性, 从而使两者发生了某种错位,也使君权与相权的冲突由可能变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十分赞同余英时先生的结论:二千多年以宰相为核心的中枢机构演变史,就是君权相权摩擦的历史。
君权相权冲突的社会根源、实质与历史影响。
以上分析了君权相权冲突的体制性根源。如果问题到此为止,还只能是停于就制度而论制度的层面。那么,究竟应如何对这种冲突加以“定位”,如何理解这种冲突的社会根源和实质呢?
首先,指出君权与相权冲突的一面,并不等于否定两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应该看到,在君权与相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两者的统一即两者所体现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和本质的方面,而冲突和摩擦则是以它们的内在统一为前提的,是次要的和非本质的方面,归根到底是一种“体制内”的冲突与不协调。尽管君主经常表现出代表“家天下”利益的倾向,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作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代表的事实。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如同在日常生活中应把一个人对自己的想法和评品和他的实际人品和实际行动区别开来一样,在评判某一党派时,也应该“把它们对自己的看法同它们的真实本质区别开来”。 具体来说,就是要看到人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因此,不管君主在主观上如何努力追求家天下的私利,也不管他在主观上如何试图超越和疏离宰相及官僚组织,君权在事实上都是不可能离开官僚组织而单独存在的。君权必须首先通过与统治集团、官僚队伍分享利益才可能实现,君主也必须首先是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代表,才能实现个人或家族私利。同样,官僚组织有时标榜的“为民请命”的思想,实际上反映的是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整体要求,并且最终也只有在追求整体利益的过程中,才能使本集团和本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官僚组织之所以能够发育出一定的自主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于这种自主性不仅不会危害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反而会有助于这种利益的实现。东晋“王与马(以宰相王道为代表的大族与司马氏皇族),共天下”、宋代君主“与士大夫共天下”的说法,以及历代的“君臣同体”论等,就典型地透露出君相关系、君臣关系的这种内在一致性。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是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关系的反映。承认地主阶级内部各种集团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就是铁板一块。由于利益主体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存在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反映在君权相权冲突问题上,一方面可能表现为,君权所代表的私利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直接相违背,君主因为个人的先天性“无能”而无法起到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作用,这时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却表现出某种“集体的理性”或远大的政治眼光,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去制约或矫正君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也会沦为追逐小团体私利的工具,这时君主基于个人的和整体的利益加强对官僚组织的整顿和控制。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统治集团内部无论君臣都只顾各自的私利,形成激烈的内讧,而全然不顾忌什么整体利益。一般来说,这个时候已经到了王朝解体、国将不国的时候了。所以,如果一个政权不能通过一定的机制对各种歧异的目标和利益关系加以协调、整合与聚集转换,轻则影响国家机器的效能,重则影响国家的存亡。君权相权的冲突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克服、矫正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封闭、狭隘与随意性,使之形成了某种自我调节机制,产生了更接近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集体理性”或“历史的合力”,使地主阶级的“公益”与个别集团的私利达到大体上的协调平衡。从这一点来说,君权相权的冲突正是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