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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NGO研究述评(2)

2015-02-08 01:07
导读:6.关于NGO的监督与管理。有学者认为,中国NGO发展要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 一收就死”的陷阱,关键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NGO的非营利性、使命

  6.关于NGO的监督与管理。有学者认为,中国NGO发展要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 一收就死”的陷阱,关键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NGO的非营利性、使命与战略、项 目以及组织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邓国胜,2001)。换言之, “中国公益机构公共责任机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强化外部监督,实现道德驱动的自律向 制度化自律的转变”(周志忍,陈庆云,1999)。对于NGO的监管学界也提出了不同的设 计,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NGO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也就是未定型的阶段,过分强 调构建NGO监管模式可能是不太现实的。
      二、有关NGO的几对关系
  1.NGO与政府及政治的关系。(1)就结构性关系而言,政府与NGO关系体现的实质上是国 家与社会的关系或者说是第一部门与第三部门的关系。NGO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化形式 ,特别是把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理解时,更是如此。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内学界存 在三种观点。“多元主义论”者认为,中国正在经历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市民社会正在 逐步发育和成长。相反,“中国特色论”者则认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没有发 生什么实质性的变化,社团只不过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层”,是政府实施社会控 制的“第二纵向沟通渠道”。而“法团主义论”者强调,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确实发 生了变化,但是出现的或发展的并不是多元主义的市民社会,而是一种法团主义结构( 康晓光,1999)。有学者认为,作为第三种力量的社会中介组织起着沟通政府、市场、 公民的作用(唐兴霖等,2002)。还有学者发现中国传统民间组织具有“双重部门与影子 国家”的特点。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由公产权的界定所导致的民间组织制度化需要代 表公允的国家的间接介入。这样,国家和社会在一个民间组织里同时存在,同时运作, 民间组织遂具有了第一和第二部门的双重特征(张小军,2002)。此外,有学者指出,政 府和NGO合作治理社会问题是第三域(ThirdRealm)的“去国家化”,它预示了一种政治 创新——新型的协商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它可能影响未来第三部门和整体社会变迁 的方向(朱又红,1999)。在该模式中值得关注的是NGO介入政府的传统“领地”,而且 是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公共产品,这表明政府和社团相互借重,可能预示 了一种合作主义的趋势。但它也蕴涵着风险,关键是产权的不明晰,它将带来治理结构 上的问题,并有可能导致社会国家化的“复辟”,由是,其政治创新意义就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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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功能性关系。就实然或应然的角度谈中国NGO与政府关系方面,有较多学者倾向于 认为或主张NGO与政府合作的关系更具体地体现为合作与依存,冲突与摩擦关系(王名, 2001;夏义坤,2002;徐永光,1999;朱传一,1999等)。当然,这其实是合作加建设 性批评的伙伴关系,而此时的NGO已然是上层建筑的新形式的代表了(胡为雄,1997)。 就所以然而言,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是公共职能社会化,这决定了政府改革需要并将推 动第三部门的发展(吴锦良,2001)。也有人认为20年来社团的迅猛发展是“集权失灵” 而非所谓“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产物。社团具有关注社会问题、表达和综合特 殊群体的利益、沟通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功能。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在政府主 导型现代化背景下,社会发展将经历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到国家法团主义再到社会合 作主义的路径(康晓光,1999)。
  2.关于NGO与企业及市场的关系方面,有学者在对日、美欧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比较 分析的基础上,从需求层次、产业结构、市场失灵的角度论述并提出非营利组织的扩大 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观点(陈晓春,2000)。也有学者指出,在传统的市场领域 和国家领域之间事实上存在一个政府和市场都无法作用的中间地带即第三域。因此,政 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客观上呼唤“第三只手”——非营利组织——作为新的社会公共事 务管理主体的出现,因为它具有市场和政府所不具备的优势(王玉明,2001)。还有学者 从资源配置角度论证,NGO具有弥补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功能,从而具有一定的制度 创新意义(刘银喜,2002)。还有学者从微观的开拓资金来源的角度探讨NPO与营利组织 的战略联盟的可能性问题(乐为,2001)。总体而言,NGO与企业及市场关系的研究,宏 观的、大道理的较多,微观的、个案的、实务性的较少,这也间接反映了我国NGO还处 于初级阶段,较少关注与企业的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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