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社会主义论[下](2)
2015-02-16 01:41
导读:社会的集体主义原则需要人们转让自己的部分权利,由于被管理者缺少必要的管理、选举、监督能力,他们在转让自己的权利时连自身都被转让了、被征服
社会的集体主义原则需要人们转让自己的部分权利,由于被管理者缺少必要的管理、选举、监督能力,他们在转让自己的权利时连自身都被转让了、被征服了,他们自己剥夺了自己的管理权、选举权、监督权、议政权、罢免权,接着他们又被他们转让的权力剥夺了管理权、选举权、监督权、议政权、罢免权。由此,在管理者自然属性——利已欲的推动下,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力量部分地异化了,成为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对立物,成为套在公众头上的枷锁。统治者产生了!集权政府产生了!阶级产生了!剥削产生了!
利已,是人的自然属性,是人的二重性的一个方面,是内在于人的身体中随时燥动着的心。当管理者一旦失去必要的监督时,公众赋予他的权力必然部分地、甚至是全部地异化。统治者产生了,人的社会解放的内涵增加了,公众开始了政治解放。他们除了探寻社会组织关系、构建最佳社会组织结构、探索人与社会的真理获得社会解放外,他们还要和统治者作斗争,把异化的力量颠倒过来,获得政治解放、经济解放和精神解放。
⑤集权政府的职能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是通过政府(广义的政府)行使。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在于管理职能。由于公众转让的权利部分异化为人民的对立物,因此,集权社会政府对内具有双重职能:管理职能和统治职能,对外有捍卫国家(社会)主权的职能。
统治职能无益于社会。统治职能是统治者或统治者集团经济上剥削人民的职能,这种剥削是权力剥削,是超经济的剥削,是政治腐败、社会腐败的根源,是中国社会走不出“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周期率的根源。权力剥削必然引起人民的反抗,因此,统治职能表现为镇压人民的反抗。镇压人民的反抗除了警察、监狱外,与之相适应的是集权政治统治和维护统治职能的法律,与集权政治和维护统治职能的法律相适应的是集权专制文化。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世界上所有存在过的政府,除原始民主制、民主政府外的一切政府都是集权政府,它们是奴隶制政府、封建制政府、苏联东欧的国体上主权在民和政体上主权在领导的社会主义集权政府。
民众推翻政府不会推翻国家,民众推翻政府并非不要政府,而是需要只具有管理职能和捍卫国家(社会)主权的按人民意志行政的政府。
⑥集权政府的构架原则
集权政府的构架原则是与民主政府的构架原则相反的原则。
集权政府是公众转让的社会权力以及公众转让的社会权力部分异化为人民对立物的权力的执行机构。集权政府的统治职能从来没有过存在的合理性。集权政府作为统治职能的官员是人民的老爷,是人民之主。集权政府是根据管理社会和统治人民的需要构建的,集权政府权力部分是人民赋予的,部分是剥夺人民的,集权政府权力的行使不是在人民监督下进行的,集权政府的一切属于集权者自身。
集权政府的构架原则是没有权力制衡的政府,是一个权力领导的政府。集权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是服从集权制度的权力制衡,与被领导的领导和被领导的人民无关。
⑦阶级
阶级可以区分为广义的阶级和狭义的阶级。广义的阶级指社会中的阶级和阶层。狭义的阶级是一定历史阶段上集权社会的产物,狭义阶级的实质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统治者)占有另一部分人(被统治者)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根本对立必然引起阶级斗争。
马克思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马克思致约。魏德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P547)
我们这里讲的阶级是指狭义的阶级。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是通过三条途径产生的:一是政治途径。氏族公社的“社会职能”的“独立化”,氏族公社的首领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即上升为社会的统治者。在氏族公社时,有的人被推选为氏族首领,这些人被氏族赋予处理氏族事务的权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剩余产品,有了社会分工和交换,氏族公社的社会职能开始专业化,这些人由原来参加生产劳动而逐渐脱离生产劳动,以致后来氏族社会职能世袭化。这样,氏族首领利用手中职权把公共财产化公为私,摄为己有。由原来的社会公仆变成其他氏族成员的主人,转化为剥削者、统治者。二是经济途径。氏族公社,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分解为一个个家庭。而富裕的家庭拥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具备了比较有利的生产条件,吸收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供自己剥削,他们由氏族内部的富有者转化为剥削者。三是奴隶的使用。奴隶最初来源于战争中的俘虏,把俘虏转化为奴隶,此后把氏族内部负债累累的成员或负债成员子女沦为奴隶。恩格斯说:“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恩格斯《路德维然。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
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P250)由此而得出结论:阶级的起源完全是经济的原因。并批判那种妄图用政治暴力即掠夺、战争、征服来解释阶级起源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