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资源对于建构和谐社会作用分析(1)(2)
2015-03-03 02:05
导读:对农户来说,宗族组织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对生产、生活都有重要作用。 首先,宗族对农户维持正常生产具有一定作用。例如农户在生产
对农户来说,宗族组织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对生产、生活都有重要作用。
首先,宗族对农户维持正常生产具有一定作用。例如农户在生产中必须使用一些大型用具或设施,如犁、耧、马车、辘轳、磨房(石磨)等,每户都置备一套大型用具或设施并不必要,农户也没有力量各自置备,所以弟兄分家后往往分别保管、共同使用,这也容易维持同宗农户之间的联系。另外,农业生产在不同季节具有不同的适度规模,例如在收麦打场时就需要多人协作才更有效率,结果经常见到已经分立几代的“本家”在农忙时搭帮干活的情况(类似于临时合伙),这样能够获得“规模效益”,对各家各户都有好处。
其次,同宗农户在生活中也便于互相帮忙。在传统社会中,
婚丧嫁娶是农户的大事。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这就必须利用同宗农户。于是组织和操办婚丧大事就成为宗族组织的重要职责。所以农户都努力维护宗族组织,维护同宗之间的团结。农户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它社会威望的重要体现。如果某户在家族中威望太低,连子女婚姻也大受影响。实际上农户完全脱离宗族将很难维持。宗族组织通过操办婚丧大事,也增强了凝聚力,提高了宗族的声望。
最后,宗族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为其“族民”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定居农业的主要消费品是粮食。粮食
作物生长期长而收获期短,所以农户必须把粮食储存起来供一年(季)消费,所以粮食安全是农户关心的大事。但人类本性中也潜藏着一些不利于社会正常维持和发展的东西,例如总有人想通过偷抢来直接获得他人的产品。为对付盗匪偷抢,农民就必须组织起来或者雇佣他人对庄稼或村庄进行保护。另外,村落聚居的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也会发生矛盾纠纷,需要有人进行“仲裁”或调解,也就是需要有人提供“公正”。现代经济学把“保护”和“公正”等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并把政府看作是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的组织,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任何社会都必须有人提供公共产品才能生存。 三、宗族在革命打击下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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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把传统中国社会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并认为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发动和依靠贫苦农民推翻地主阶级的统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特别是在“土地革命”中依靠贫苦农民的力量,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非常相似。但历史上真正的“贫民起义”都陷于失败,没有取得
政治成就(参阅许平中:《中国历史循环之谜新解》,载“光明网”论文发表中心)。相较于此,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优势在于,它有马克思理论为武器,并把“劳动价值论”改造为堂堂正正的“造反有理”论,这就把推翻旧社会秩序的斗争赋予了完全的正义性。而在宣传上又把问题简单归结为“谁养活了谁”的问题,直接激发了贫苦阶级中本来就潜伏的对富人阶级的嫉妒和仇恨(启发了“自觉性”),将他们组织到“翻身闹革命”的运动中来。由于宗族的本性是“维护”社会秩序,这就与革命目标相冲突,所以就成为革命力量打击的对象。土地革命时期在红色根据地宗族遭受抑制和打击,原因就是如此。
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而为对付单个盗匪的偷抢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结果一支规模很小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于是从春秋战国时代起,中原地区和关中地区就形成了由县衙承担为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这一制度在秦汉以后一直延续了下来。县域范围内的
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官(县太爷)一手处理。但是边远村庄都到县衙解决纠纷(享受“公正”),显然很不方便,于是宗族也经常承担为其族人提供保护和公正的任务。即使县衙直接处理的纠纷,也往往需要宗族和基层保甲机构(其人员往往是重合的)具体执行。笔者的祖先在清朝康熙年间两三代人未清分家产,人口和财产关系演变得非常复杂,宗族无法按照弟兄平分家产原则予以平衡,最后两兄弟将其叔父诉至县太爷“刘老爷”处,经调解解决了纠纷,并由宗族和保甲组织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