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问题浅析(4)
2015-04-03 02:34
导读:二、公务员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国务院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
二、公务员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国务院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国务院的综合管理工作。"同时,又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在实际运做中必然会牵扯到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说党政的关系。"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传统之一,"党组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领导干部,并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3 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党管干部主要是制定干部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荐重要干部和直接管理一部分干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治人与治事相分离。
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能还必须采用这种党政共管方式,但是,应该使这种方法更加完善:首先,必须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之间就管理的对象作出科学明确的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各级人民政府任免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副职,由同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而无论是人大任免各工作部门正职,还是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门副职,首先都有一个候选人或者说被推荐人的确定问题。"依法推荐、提名候选人"是党管干部的关键环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等若干环节。其中,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考察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政府组成人员,应该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提交推荐书,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4 。同时,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执行。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方面,公务员中的各领导职务基本由各级党的组织部门负责,党组织分部管理干部的制度基本没有改变。这样划分管理的对象是否合适?如果合适,那么必须使这样一种选拔任用过程规范化和民主化,受到法律和公众的监督和约束。目前各地出现的各种人事腐败现象,如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人情官、关系官等,与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缺乏民主、规范关系密切,使干部的选拔任用偏离了科学、公正的轨道,金钱、权力、人情、关系等取代了素质、能力与工作实绩,成为任用的决定性因素。其次,对管理的环节进行明确的区分。即对于特定的对象,如领导职务,组织部门只负责重要的环节,如任免、考核、升降等,还是管理所有的环节?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等消极因素的制约:
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来实现政府廉洁、高效等目标,仅仅设计建立一整套精良的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是不够的,精良的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其效用还需要一系列的政治、、文化条件。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的艰难过程中,很多消极因素制约了公务员制度价值的实现。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机构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并在此前提下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只有这些工作完成之后职位分类、录用、考核与培训等环节才能全面地、有效地运转。然而,目前职能转变工作不尽如人意,大部分该转移给市场、、事业和社会的职能仍被一些既得利益部门把住不放,机构和人员始终处于臃肿庞大的状态。而一大批该由政府承担的"真正无利可图"的监督、协调、服务职能,许多部门不热心、不主动。由于政府职能不能科学分解、转移、定位,以职能转变为前提的机构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可以说,在超度、失衡的政府职能范围和流于形式的机构改革条件下推行公务员制度,无论是公务员规模、职位规范、工作职责的确定,还是培训、考核、奖惩等单项制度的实施都会因为缺乏明确目标和科学依据而难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