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的若干方法论问题(1)(3)
2015-05-03 01:44
导读:二、政府创新的价值不是抽象的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存生机的源泉
二、政府创新的价值不是抽象的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存生机的源泉。”[13]中国学者也往往从正面解读政府创新的含义:“政府创新,就是公共权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14]这样来解读政府创新,“政府创新”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政府创新满足的是政府改革和发展的一种现实需求,政府创新不存在一个正当性的问题,政府创新都有正当性。但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创新首先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的出现,是美国政府行政改革的产物,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和总结。[15]并提出:“政府创新就是探索政府行政的新方法、新模式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和新现实的挑战。”[16]把政府创新理解为一种政府行政方法和模式的探索,这就存在一个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的问题。政府创新的正当性并不能替代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的正当性。所谓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的正当性是指政府在创新过程中对满足政府创新需要的政府性质和功能的正确选择。
现在国内学者普遍认同政府创新的这样一些理念:一个良好的政府(善政),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民主、法治、责任、服务、质量、效益、专业、透明和廉洁。”[17]基于这些基本价值,我国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可以概括为: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人治走向法治,从集权走向分权,从统治走向治理。[18]这样的立论,实质是对中国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作出了一种选择和判断。能不能说有了这样的价值判断,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就得到解决了呢?不能。从一般的经验来说,不同国体的政治社会制度对政府的性质规范是不同的,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对政府功能提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政府创新价值选择的正当性受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主题的制约,不能脱离一国政治制度的框架和社会发展主题抽象地谈论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刚性制约:社会主义政府制度的性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题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红太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保持高校党员教师先进性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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