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文化与治国方略(1)(3)
2015-06-06 01:19
导读: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信用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始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我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信用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始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我国现代法律化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6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教材,第21页。)这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的现代化的完成。中国传统法治比较注重法律制定的道德评价,讲究法制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互协调的配合,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这里诚信原则又是以德治国中的司法规范。
2.建设诚信文化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江泽民同志提出,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教育抓好了,德治加强了,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就可以有力地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管理抓好了,法治加强了,就可以堵塞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依照法纪惩处违法乱纪分子,对其他人又可以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诚信是道德的法律体现就是说,它既是一种法律规范,又是一种道德规范,两者互相辅助,也互相制约: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由于被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它就不仅仅只具有伦理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由于具有严重的道德色彩,它不仅像一般的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可以直接用来裁判案件。
同时,法治离不开德治,只有它们相结合,才能推进诚信文化的发展。法治的源头、基础是德治,人类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良好的法律源自良好的美德。法治的奏效说到底根源于人们的内心认同。法律不被信仰,那就徒具形式。此外,法治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在总体上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内心世界;二是法律只能调整人的部分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三是法律评价的标准是按一般法律标准设定的,它不能强迫多数人去达到少数先进人物所能达到的圣人境界。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诚信文化促进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一个社会要讲诚信才能团结和谐,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秩序;在经济生活中,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必备因素,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讲究诚信才能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诚信也是建设良好政治秩序的基础,因为一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政府是关键。加入WTO以后,政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和民主化,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不再直接控制,而在于法律框架内进行协调和服务。政府不仅要处处作出表率,还应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规范征信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良好的政治秩序,形成全社会讲诚信的文化氛围,保障我国的现代化事业走向成功。
四、建设诚信文化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前我国社会某些领域的诚信缺失现象,首先是从经济领域蔓延和影响到其他领域的。我们必须以此着手来建设诚信文化,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试析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对中国君主
关于学校礼仪教育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