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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先生关于宪政的设计,主要有两点,一是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同时并用;二是权能区分,用公民权制约政府权。
为什么孙中山先生提出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同时并用?因为在他看来,尽管“间接民权”这种“代议政治”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流弊亦不少。因为这种间接民权,不是“人民直接参与”,“有权者们为少数人,大多数依然在被治地位”。他还抨击“法美等之采用代议政体,不得谓真民权”,“人民选举了官吏、议员之后,便不能够再问”,若其“悍然违反人民之意以行事,而人民亦莫如之何”。什么是理想的民权呢?孙先生认为“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以人民集会或总投票之方式,直接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权”,即全民直接参与管理国事,才能“制裁议会之专恣”,“根本之刷新”“代议制之流弊”。
借鉴孙先生上述思想,今天的政治改革中,能否逐步扩大直接民权,把现已实行的村级直接选举逐步扩大到乡、县两级,即县以上仍然实行间接民权,通过人民代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首脑;县及县以下实行直接民权,由人民直接选举县(市)长和乡(镇)长,直接投票决定行政区划内的重大社会经济事项。
有学者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基层治理经验时说:一切政治都是地方的。要探索中央和地方纵向分权的形式。县以下的自治模式,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而直接选举权的落实,又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更实在的意义。就像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像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而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才……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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