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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派凯恩斯”反对“左派货币主义”?(4)

2016-01-19 01:03
导读:1、职工参股(MPR)。这主要是右派政府时期的措施。1992年7月14日,国有资产托管局制定出职工参股方案。该方案规定资产在10亿福林以下、职工人数在1


1、职工参股(MPR)。这主要是右派政府时期的措施。1992年7月14日,国有资产托管局制定出职工参股方案。该方案规定资产在10亿福林以下、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都可以MPR的方式实现自主私有化。具体操作的程序是:由40%以上的工人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确定法人代表、履行登记手续、建立职工参股的股份制机制。职工参股的条件是必须在企业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有合法的劳动合同者方可进行。MPR可采用分期付款,国家为鼓励本国国民购买企业,特设立银行优惠贷款,但申请者必须自己支付第一期款项,一般为总额的2-25%。从1992-1998年间,共有284家企业以MPR形式实现私有化,出售资产账面价值722.5亿福林,实际收入685.5亿福林。其中1993、1994年是高峰,达210家,以后逐年递减,1998年只有2家。

2、经理买断制(MOB)。该方式是由经理、或管理层共同购买企业产权。采取这类办法的大多是经济效益差改制困难的企业。经理层必须保证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并以不解雇工人为前提。MOB的购买者可以获得“生存贷款”——专门用于匈本国公民购买国有资产和企业股份的款项。最高年限为15年,年息7%,购买500万福林的国有资产可获得10万福林、即2%的“生存贷款”。同时,MOB方式也可用“赔偿券”购买。国家虽多方优惠,即可以分期付款,又可以优惠贷款,但对企业来说、尤其是经营状况差的企业这点投入实在是杯水车薪,更无法与外资购买企业抗衡,因此推广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3、小投资者参股(KRP)。为了加快私有化的速度并有利于本国国民参与,匈牙利法律规定,在企业51%的股份已经被职业投资者购买后,剩余部分可以向分散的小投资者优惠出售。凡匈的永久居民、有10亿福林资产即可购买国有资产托管局出售的大企业股份。“赔偿券”亦可使用。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公平方面一个较大的争议是“公开拍卖,价高者胜”更好呢,还是定向谈判,秘密招标,不以价高而以企业前景承诺取胜更好?如前所述,左派政府较多用前者而右派政府较多用后者,前者在程序公正上似更无懈可击,而后者有利于选取出价并非最高但能带来企业后劲的“最佳所有者”。然而由于这种所谓最佳所有者不像“价高者中标”那样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发生舞弊的可能较前者更大些。从实践中看,这两种方式在基本公正的同时也都发生过舞弊,但最令公众不满与舆论哗然的,还是两者之外的“政府间行为”。如被称为匈牙利私有化中最大“丑闻”的托奇克事件:

1995年底和1996年初,匈私有化与国家控股公司决定起用“外部专家”作为顾问,参与地方政府进行分配国家财产的谈判。顾问的酬金为私有化公司所节约的资金的10%。托奇克作为顾问在5月和8月两次共得酬金8.04亿福林(约合503.8万美元)。此事曝光后舆论大哗,政府工商业部长兼私有化部长被免职,各政府部门的预算、各国家基金的使用情况均在自查或被查中,被涉及和被查办的官员不断增多。右派反对派一直指责这一事件的实质是政府官员帮助执政的社会党转移资产,直到1998年新一届右派政府上台后,还把追查此事作为打击前任的手段纠住不放。其实平心而论,500万美元作为个人贪污可谓大案,作为取酬过当只能说是个丑闻,而作为一个大党、执政党的资产就说不上是什么大数了。特别是如果考虑到变革前党国一体,国库即党库,党可以任意调用国家资产而根本无须考虑什么“转移资产”,则如今社会党需要通过此种冒险的舞弊才能得到这笔钱,就已经是“恶之小者”了。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民主制度下左、右派相互盯着对方而舆论又高度关注的局面,无疑是对“权钱交易”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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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正式开展公开的大私有化之前,包括剧变前政权末期与剧变后初期的混乱中,已经广泛出现“自发私有化”现象,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管理和监督的私有化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以资产重组为借口,国有资产价值被任意低估,甚至无偿转化为企业或个人的资产,具体的数目虽无从知晓,但据估计,至少有30%的国有资产变成了公司资产,其中相当大部分又进一步转化为私人的囊中之物。“自发私有化”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企业变成“空壳”,只有账面价值,其固定资产变成了经理新建公司的财产;二是企业名义上存在,但旁边有个关系极为密切的股份公司。初步估计有大约百余个国有企业,超过1.5-1.7亿福林的国有资产和300-400个公司实行了自发私有化。在自发私有化之后,经过改制的大公司又进行了国有资产托管局主持的私有化,但公司中国有资产的价值已大大降低了,老百姓对这种自发私有化称为公开的偷盗和抢劫,是深恶痛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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