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概念的探究(1)(2)

2013-04-26 01:29
导读:三、对我国的启示及对策 通过以上认识,笔者认为SFAS NO.157的正式发布将对公允价值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在增强信息质
三、对我国的启示及对策
通过以上认识,笔者认为SFAS NO.157的正式发布将对公允价值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在增强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缩小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提高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主要表现在:首次明确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做出了合理的修订;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评估等级系统,包括对估价技术及参照信息的详细规范;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等级系统等。
鉴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我国会计准则应积极与国际接轨,特别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虽然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已将公允价值纳入规范体系,但是在很多地方也存在不足,应借鉴SFAS NO.157的经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借鉴F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制定模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在为期两年多的时间里,召开了2O多次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于2004年6月23日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Fair Value Measurements)征求意见稿,并在之后经过十几次会议讨论,又于2005年11月21日正式向外界发布“公允价值计量公告工作草案”(Fair Value Measurements Statement working Draft),并最终于2006年9月正式发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还制订了详实的计量指南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无论在制定的程序上,还是在时间的安排上等,FASB对SFAS NO.157的出台都作了较为详实的计划。因此,我国会计准则要真正实现与国际趋同,必须要在制定的模式上与国际趋同,特别是与会计理论与实物发达的美国趋同。如成立由专家和实物界人士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将公允价值的定义、应用、确认、估值技术和披露等层面可以简略地规范,待在应用指南中对其予以具体地补充与说明,如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估值技术及参照信息应进行详细讨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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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F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框架体系
FASB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SFAS NO.157)提供了一个统一指导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框架(Framework),阐明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确认、目标、范围、计量、披露、生效期及过渡期等,并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资产、负债及其运用、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估价技术(Valuation Technique)、估价技术参数(Valuation Technique inputs)、公允价值等级(Fair Value Hierarchy)做了详细的规范,为实现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较为全面、清晰的阐述。我国可以借鉴FASB的经验,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制定,不尽要经过理论界严密地逻辑论证,而且更要积极听取实物界的意见和建议。不尽要对公允价值定义、目标、确认与计量范围等要进行规范,而且更要在技术层面上,如估价技术、参数信息、公允价值等级和披露制度等进行更为详实的规范。
(三)积极地建立一个与公允价值计量相适应的市场经济环境
美国之所以能够单独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源于美国有着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制度规范。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地不断涌现,以及对信息相关性的关注,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日益高涨,因此各界对美国会计理论界公允价值的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由此而诞生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不完善,制度规范不健全,信息不透名等等严重影响了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性”,因此,要在我国要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必须要从完善产权资本市场,健全制度规范入手,建立健全专业评估机构,加强市场监管等等,从而阻断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来操纵企业利润,粉饰财务信息的后路。
(四)正视SFAS NO.157,结合自身,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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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AS NO.157的出台依托于美国具体的经济环境,完善的资本市场,健全的法规制度,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可以说SFAS NO.157有着自己的特殊背景。而在我国,首先市场体系等各方面不完善;其次资本结构等也不健全,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上股权分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再次,笔者认为SFAS NO.157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一定十全十美,如在估价技术方面,笔者认为除了市场法、收益法(现值法)、成本法(重置成本法)之外,还应加上净值法(可变现净值法),以使估值技术更加完善;在公允价值定义上,SFAS NO.157采用市场交易者在有序交易中的脱手价值,而非入账价值。那么也就是说市场交易者销售还是购入资产或清偿还是转移负债都必须采用脱手价值,即在计量日销售资产所收到的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脱手价值)。这对于销售资产或转移负债而言,毫无疑问是“公允”的,然而这对于市场交易者购入资产或清偿负债而言,这样定义出来的公允价值是否“公允”,笔者觉得是否有待进一步检验?鉴于以上背景,笔者认为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应联系本国的具体国情,稳步推动公允价值计量的发展,以便更好地促进会计理论的研究和指导会计实务的发展。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从外因上来讲,在我国要把公允价值作为一项单独的计量属性,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估价体系以保证企业价值的正确判断,但是,目前我国十分缺乏这方面的机制,以及市场体系的不完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可靠性。而盲目地把公允价值作为一项单独的计量属性,不尽不利于价值的“公允”判断,反而,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从内因上来讲,在计量属性上,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合。目前我国会计计量属性体系中包括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再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一种计量属性,还是暂时作为会计计量的一个方向或者说是目标,笔者觉得是否有待于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乐锦.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意义与特征.会计研究,2006;5
2. 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会计研究,2006;9
3. 伍刚.公允价值计量的新视角.财会月刊(会计),2006;5
4.汪祥耀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5.FASB: SFAS No.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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